《海南东方临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编)》批后公布


 为贯彻国际旅游岛、“一带一路”及自由贸易区(港)等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优化园区功能布局,完善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积极推进产城融合发展。特编制《海南东方临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本规划)。目前,该规划已经东方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东府函〔2020〕129 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布。在上述法定控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严格按照已批准控规执行。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6 月 15 日


《海南东方临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编)》简介


一、规划编制历程

    项目进行过程中分别征求了省内专家、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东方市人民政府及东方市各职能部门意见,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具体过程如下:

    ——2018 年 09 月 07 日,省规划委审查海南东方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方案。

    ——2018 年 10 月 13 日,提交专家评审,会议原则通过该规划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2019 年 12 月 28 日经东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第 3 期)审议通过。

    ——2020 年 3 月 16 日经东方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东府函〔2020〕129 号)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依据《东方市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中2020年建设用地边界进行划定,规划范围内总用地面积为13.17平方公里。

    远景规划范围依据《东方市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开发边界确定。规划总用地面积为 39.385 平方公里,其东临海榆西线公路、粤海西线铁路,北接八所港,西接北部湾海域,南至道达村。


三、目标定位

    根据自身发展条件和潜力分析,将东方临港产业园的规划定位确定为:

    以天然气化工、精细化工产业为基础;着重发展八所港重要门户港口,积极拓展国际航运物流及面向东盟的贸易产业;同时引进南海资源开发装备制造产业;从而将东方临港产业园打造成海南自由贸易区(港)的重要现代化临港产业基地。

    发展目标:

    现代化油气加工储运基地

    东南亚国际航运物流基地

    面向东盟的综合贸易中心

    南海开发装备制造后勤基


四、产业发展

    (1)天然气化工产业——以天然气资源为依托,紧紧把握重要战略发展机遇期,大力发展天然气化学工业产业集群。

    (2)精细化工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推动油气化工产品结构走高端化路线,引导油气产业向新材料、海洋医药、生物化工、精细化工延伸,集聚相关产业配套,打造现代化石化产业基地。

    (3)油气储备产业——打造南海石油开发后勤保障服务为主的大型现代化原油、液化天然气、成品油储备基地。

    (4)新能源产业——以清洁的火电技术为基础,发展海上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能等绿色清洁能源产业。

    (5)海洋装备制造产业——为南海资源的开发提供港口机械、工程船舶、海洋牧场、及海上钻井平台的设备生产、维修、保养和各种补给的服务性产业。引导海洋钻井平台、大型起重船、铺管船、铺缆船、挖泥船等海洋工程装备与组装以及后勤补给相关产业的发展。

    (6)国际贸易产业——依托自贸区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国际贸易、东盟特色商品贸易、旅游、商业、商务、休闲等产业,积极发展冷链物流、海运国际集装箱物流、大宗散杂货物流服等物流业态。


五、功能结构

    规划以园区的场地特征、自然条件、功能和空间优化整合以及资源合理利用等为出发点,合理划分功能区,形成“两带、四区、多廊”的总体布局结构。

   “两带”:即为罗带河滨河景观防护带和中部绿化防护带。既是园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是市政环保安全防护带。

   “四区”:即为国际贸易区、生产加工区、发展备用区、综合服务区四大区。

    国际贸易区: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物流仓储、冷链物流、海运集装箱物流、大宗散杂货物流、商务休闲等。

 生产加工区:包括天然气化工、精细化工、能源产业、海洋装备及后勤服务产业区板块。

 发展备用区:包括成品油储运、原油及液化天然气储运,必要时兼容工业功能,为未来油气加工或其他先进制造业提供弹性拓展空间。

 综合服务区:位于规划区东部,主要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设施用地,考虑园区服务“一体化”要求,设置办公管理中心、会议中心、产品展示中心、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等设施,是园区对外、对内的服务窗口。

 多廊:主要指园区内多条市政工程及生态防护廊道。


六、土地利用规划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规划区内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主要为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为 14.44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1.21%。其中行政办公用地布局在罗带河以北的国际贸易组团内,包括园区管委会办公楼、市海事局、市海警大队、市气象局、联检区大楼、口岸办事处、月亮湾边防派出所等所属的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规划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为商业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和加油加气站用地,用地面积为 89.55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7.53%。其中商业用地用地面积为 12.53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05%;商务商业混合用地用地面积为 23.54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1.98%;其他商务用地用地面积为 53.00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46%;加油加气站用地用地面积为 0.48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0.04%。

(3)住商混合用地(R2 / B1)

 住商混合用地面积为 17.52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1.47%,布置在园区北部国际贸易组团内。

(4)工业用地(M)

 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 691.22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58.13%,布置在罗带河南侧,为二类工业用地。

(5)物流仓储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用地面积为 85.11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7.16%,主要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在滨河一横路以南、滨河二横路以北的区域。利用便利的海运和铁路运输条件,为商业贸易以及园区企业的原材料及产品进行仓储和物流配送。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为 152.74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12.85%。其中城市道路用地为 147.80 公顷,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为 0.98 公顷,社会停车场用地为 3.96 公顷。

(7)公用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为 25.49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14%。主要用于安排供电、排水、环卫设施、安全设施、消防等各类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绿地与广场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用地面积为 113.0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9.50%。其中规划公园绿地 31.19 公顷,主要包括万人坑纪念公园、红树林生态公园、伏波公园、鱼鳞洲公园、街头绿地等。防护绿地 81.81 公顷,主要为工业大道、疏港大道、滨海南路、工业一横路、工业二横路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以及罗带河防护绿地。


七、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容积率控制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1.5、文化设施用地容积率≤1.5、体育用地容积率≤0.8、医疗卫生用地容积率≤1.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容积率≤2.0、住商混合用地容积率≤2.0、商务商业混合用地容积率≤3.0、其他商务用地容积率≤2.0、加油站用地容积率≤0.6;工业用地:针对规划区项目进驻的不确定性,规划根据弹性控制的原则对工业用地容积率采用上限控制,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0.5;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为 0.8-2.0;公用设施用地:给水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容积率≤0.6、消防用地容积率≤0.8,环卫用地容积率≤0.3。

(2)建筑密度控制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25%、文化设施用地建筑密度≤30%、体育用地建筑密度≤25%、医疗卫生用地建筑密度≤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密度≤40%、住商混合用建筑密度≤35%、商务商业混合用地建筑密度≤30%、其他商务用地建筑密度≤30%、加油站用地建筑密度≤25%。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35%。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燃气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建筑密度≤15-25%。工业用地建筑系数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要求,工业用地建筑系数≥30%。

(3)建筑高度控制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建筑高度≤36米,文化设施用地建筑高度≤24 米,体育用地建筑高度≤30 米,医疗卫生用地建筑高度≤36 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建筑高度≤36 米,住商混合用建筑高度≤40 米,商务商业混合用地建筑高度≤60 米、其他商务用地建筑高度≤60 米,加油站用地建筑密度≤24 米。工业用地:考虑石化产业特点,进行弹性控制,只限定其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区高度控制小于 24 米,其他生产区域(包括工艺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下程区及仓储运输区)则应根据相应的工艺生产要求及行业标准进行高度控制。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高度≤24 米。公用设施用地:给水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建筑高度≤15 米,消防用地建筑高度≤24 米,环卫用地建筑高度≤10 米。

(4)绿地率控制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40%,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40%,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绿地率≥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绿地率≥20%,住商混合用绿地率≥30%,商务商业混合用地绿地率≥35%、其他商务用地绿地率≥35%,加油站用地绿地率≥25%。工业用地:综合考虑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008)及《石油化工)区绿化设计规范》(SH3008-2000)要求,结合石化产业特点,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为≤20%。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为≤20%。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燃气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绿地率≥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