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有效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实施社会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有效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标准、等级认定、信息披露、信用修复及惩戒激励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社会服务和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状态的客观数据和违法违规违约信息,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监督检查信息等。
信用监管是指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采集本领域内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
标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进行分级分类,作出等级认定,并据此实
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主体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等级认定、信息披露、信用修复及惩戒激励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社会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归集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违约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历史信用、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
等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过程中形成的结论信息。
违法违规违约信息包括:信用主体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等违法违规信息;以及违反资源出让合同、对赌协议、成交确认书、承包经营合同、产业项目准入协议,或恶意竞争等违约行为。
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采集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严格审查并规范使用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具体承办的业务部门负责采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承办业务的部门负责采集。
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划转的市县,由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建立合作备忘录商本级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信息推送或在其他系统的信用平台上获取等方式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信用主体
的社会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负责采集信用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将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人工录入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同步推送归集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共享。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分类
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依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充足的证据下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信用等级分为良好信用(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等级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良好信用(A级),指信用主体近三年遵守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二)轻微失信(B级),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参加市场经营或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行为。
(三)一般失信(C级),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参加市场经营或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资源出让价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规划建设活动中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5.未履行信用承诺或虚假承诺,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6.涉嫌恶意竞争扰乱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规则,或造成资源闲置等未按资源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7.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四)严重失信(D级),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参加市场经营或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具有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严重破坏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
2.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经催告后拒不整改,或者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3.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
4.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处罚,且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其他领域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多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6.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根据“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负责采集信用信息的部门应当将采集到的社会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等级分类标准综合分析。经调查核实后,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提出信用等级认定意见,附认定理由和依据,按照程序作出认定,并向信用主体送达《信用等级认定拟告知书》。
对已有生效的司法判决、仲裁、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确定的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依据生效文书进行失信认定。
第十三条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等级初步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拟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信用信息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也可以同时自行纠正整改。逾期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
日内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信用监管应用系统作出异议标注,避免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减损;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信用核查,情况复杂或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异议期间自行纠正整改、异议申请成立或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信用核查结果及时确定或维持信用等级认定结果;自始无异议的,直接认定信用等级,并制作《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以及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等,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披露修复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确定的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向社会披露。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信用等级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上传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并同步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后,可以提供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与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司法机
关、同级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海南自由贸
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合理设置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可修复的情形外,对已经公开公示的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信息等级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并附修复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调查核实,将修复情况是否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情形以及符合何种信用等级依法告知申请人,并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对修复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异议程序申请异议。
修复情况不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情形,且异议期间未申请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信用等级;修复情况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情形或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作出《信用等级变更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同时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变更信用等级,按照规定
相应调整信用奖惩措施,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
体收取费用:
(一)因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变动、更新不及时、或采集不齐全等原因造成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不准确的;
(二)经信用调查核实确认,信用修复主体已按要求自我纠正、完成整改且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
(三)信用主体在公示期内又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
(四)确定信用等级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文书等被依法撤销的;
(五)异议申请的事项属实、作出变更信用等级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修复情形。
第十九条信用主体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示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不予变更信用等级:
(一)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信用承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
(二)依法被限制取得、暂扣资质、许可、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期满的;
(三)信用修复变更等级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确认违法的;
(四)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修复行为。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
更新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自信用等级确定之日起计算,A级
信用良好信用主体公示期限为永久,B级轻微失信信用主体公示期限为一年,C级一般失信信用主体公示期限为二年,D级严重失信主体公示期限为三年。
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发生新的失信行为或信用修复后,需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认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期重新计算;信用修复不达标或信用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持续未予纠正整改的,信用等级维持不变,公示期接续计算。
公示期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恢复并重新认定信用等级,及时删除原公示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终止实施该级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合理减少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专项执法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更多适用远程检查或其他非现场
检查方式;
(三)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五)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轻微失信、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制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实施常规管理;
(二)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正常履行日常检查职责,按照正常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规定正常实施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三)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过程中,适度或有限实施政府优惠政策;
(四)依法采取首违免罚、轻罚或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较低等次的轻微违法行为;
(五)适当限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一般失信、信用等级评为
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限制享受或取消已享受的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严格审查其资格和材料等;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现场检查;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取消政府优惠政策,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限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失信、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以C级惩戒措施为基础,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及称号;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抽查比例不
设上限,增加抽查内容,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土地、矿产、海域海岛领域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增加曝光率;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失信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纠正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信用等级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分级分类、信用披露、信用修复、差异化管理和应用等过程的安全,依法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保障信用主体信息安全;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不得非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不得篡改、虚构、
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三)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四)应当按照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监管服务环境的变化,及时变更信用等级、更新监管服务措施,确保政策持续有效;
(五)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对信用主体实施减损其基本权益或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采集、篡改、虚构、隐匿、或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的,或者违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用信息丢失的;
(二)非法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信用异议、修复申请,或违法违规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和变更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的;
(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
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部委文件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文件对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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