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有效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有利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2022年,我省也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地方法规。且发改、住建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也在国家层面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信用监管的政策文件。
然而,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仅有其他省份的几个市县出台了相关信用监管办法,我省资规领域的信用监管随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0〕12号)的失效,也处于空白。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及我省地方法规的信用监管要求,完善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资规厅印发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琼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省人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资规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素和环节分列,共三十条,明确了基本概念、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分类标准、信用等级认定、信用披露、信用修复以及信用差异化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衔接了我省资规领域与全省各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模式和信息共享,对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为了衔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区别于发改、住建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第二条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标准、等级认定、信息披露、信用修复及惩戒激励等监督管理各环节。同时明确了信用信息和信用监管的基本概念、信用监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省和市县资规部门在信用监管各环节中的工作分工。并提倡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以便于开展信用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信用分级分类的监管是以信用信息的辨别及采集工作为基础,《办法》第二章先明确了什么是资规领域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违约信息等;其次规定了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资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采集,并实施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同时要求须将信用信息人工录入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信用监管应用系统,同步推送归集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国土空间智慧治理体系。
(三)建立信用等级分类认定机制。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奖惩的差异化管理是以信用等级的分类认定为前提。《办法》第三章先是规定信用主体根据其信用情况分为良好信用(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个等级;并详细列举了每个等级的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还明确了信用等级的认定程序,规定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的初步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认定部门系统标注后重新进行核查,赋予信用主体在异议期间自我纠正、自行整改的权利,最终再依法作出认定结果。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强调信用披露和信用修复。信用等级确定后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台进行公开公示,《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的程序,规定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资规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对信用等级已经认定和公开公示的信息,公示期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整改的信用修复方式对等级进行变更,《办法》明确了修复申请、修复核实、变更情形、修复禁止、公示期限的具体要求。若公示期内不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未进行信用修复,则公示期结束后重新认定。
(五)实施信用差异化奖惩措施。《办法》第五章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对领域内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实施政策扶持等激励、优惠措施;对失信主体根据其失信程度的不同分别实施不同的惩戒措施,如认定为B级轻微失信的信用主体实施对应的B级惩戒措施,即常规管理,而C级一般失信则实施取消优惠政策、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D级严重违法则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认定和惩戒。另,规定惩戒的同时,也给予信用主体限期整改的义务。
(六)强调信用监管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六章一方面规定了资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即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应当遵守保密义务、遵循过惩相当原则等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了资规部门的法律责任,即资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等级认定、披露修复、激励惩戒等环节中存在违法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四、实施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信用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五、注意事项
省资规厅要全方位开展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指导市县信用分解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县资规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资规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信用等级分类标准确定、信用等级认定、信用披露、信用修复以及信用差异化管理等作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和出现的问题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及时纠偏,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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