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4〕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是指与国土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可以为多个行业、多项业务提供支撑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基础调查数据,以及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全面汇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共享应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空间基础数据库”)是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统一底座,负责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基平台”)是“空间基础数据库”统一管理平台,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依托该平台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确保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安全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建立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保障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依职责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调查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地质局依职责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地质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基础测绘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依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汇聚和共享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指导支撑各单位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共享国土空间基础数据。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国基平台”的建设,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基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章  采集汇交

第十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采集汇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基础调查数据有采集需求的,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审核或批准立项前应按数据类型充分征求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组织省海洋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目录(以下简称《汇集目录》),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依法采购获得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当按照《汇集目录》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及时更新并按要求汇集。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数据标准规范汇集数据,并对汇集的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汇集数据内容完整、逻辑一致、空间基准正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同级各有关单位汇集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在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并将数据成果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投资采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共享的数据资源之外,均通过海南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使用,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应当进行脱敏加工后再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等方面的应用,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教育、医疗、交通、文旅、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申请、利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开展公共服务开发应用,其开发应用按《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分析挖掘与加工、数据安全等技术研发活动,增加数据产品供给,提高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社会资本投资采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其数据知识产权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实行有偿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无偿使用相关测绘成果。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应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

获取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各单位,应当具备与所获取数据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所获取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安全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等环节涉及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建立“国基平台”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措施,确保“国基平台”的信息安全。

针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及完整性保护,建立完备的数据备份机制,严格控制数据库及应用数据访问权限,采取身份鉴别、安全审计、统一授权认证等安全手段,并定期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共享获取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原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原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网信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共享应用和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