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 万宁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保障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顺利推进, 2021年4月29日,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 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琼财资环〔2021〕197号), 将 2021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指标3.5亿元分别下达儋州市和万宁市( 详见附件 1)。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本次下达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儋州市、 万宁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 请两市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按照已经确定的项目 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规模和资金用途, 如确需调整,必须及早按程序报批。
二、 市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投资计划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和质量、 实施效果等负责。 除中央专项支持资金外, 配套资金要足额及时安排到位, 确保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0〕76号)、《自 然资源部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8号)、《海南省自 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有关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琼自 然资办函〔2020〕183号) 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财政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监管计划,认真对照绩效目 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通过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定期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施进度,在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系统填报。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执行, 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有效, 杜绝挤占、 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四、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 加快推动项目相关工作, 强化项目组织实施, 抓好进度和质量控制, 有效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按季度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度, 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入使用, 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附件:1.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
2.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季度进展情况报告(格式)
3.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季度进展情况统计表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