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

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关于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和推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要求,现将《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全面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策划生成”,是指未立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以“多规合一”一张图数据成果为依据,开展前期区域评估、用地检测、规划协调、项目生成等策划组织实施过程,是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审批与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依托省和市县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具体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策划生成的实施。通过对项目产业方向、投资规模、预选址、用地指标、设计方案等方面开展协同,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除三沙市),所有涉及新增用地项目(包含全部新增用地和部分新增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实施,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区域评估

第五条 区域评估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评估内容,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19〕3049号)执行,并可按照各类适用区域实际情况,另行开展其他类区域评估论证。

第六条 统一管理区域评估结果,实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评估结果的共享共用。对于已完成区域评估并取得相应成果的适用区域,各级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承认其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性,具体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19〕3049号)执行。

第七条 实时更新并发布区域评估结果,实现数字化管理,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调阅,并基于此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第三章     项目策划生成

第八条 项目策划生成包括项目储备、项目协调、项目生成三个阶段,覆盖全省范围内所有非涉密建设项目。

第九条 项目储备阶段,各项目由牵头部门录入或从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导入项目基本信息后,纳入项目策划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策划类型分为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重大或紧急项目。

年度建设计划指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由省、市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本级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发起和策划生成工作统筹协调。

土地供应计划指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本级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审核、项目录入和策划生成工作统筹协调。

重大或紧急项目指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但有必要开展的政府投资类或社会投资类项目,由省、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录入、审核和策划生成工作统筹协调。

第十条 项目协调阶段,按照项目协调启动、项目预选址、空间规划审查、协调会商等一系列环节流传,协调论证各项建设条件。

(一)项目协调启动:牵头部门从项目策划储备库中按建设条件滚动发起项目,将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项目预选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推送的项目信息后,核实项目是否有预选址信息,若无预选址信息,需根据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预选址。

(三)空间规划审查:根据预选址范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用地检测,包括预选址范围是否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满足后续建设开发要求。

(四)协调会商:项目牵头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对项目进行区域评估检测,生成项目区域评估成果清单,将空间规划审查结果、区域评估检测结果发送至有需要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并意见征求。

需核实和明确的内容包括:

1.发改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用地权属审查意见、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压覆矿产区域评估意见、地质灾害区域评估意见等;

3.旅游文化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

4.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5.国家安全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6.交通运输部门核实是否影响航道通航条件,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协调意见;

7. 水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保等规划,出具相关意见;

8.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协调意见;

9.林业部门出具涉及林业用地以及相关自然保护地等建设的协调意见;

10.气象部门核实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

11.地震部门核实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12.其他涉及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核实是否符合本部门规划及政策。

第十一条 项目生成阶段,由项目牵头部门协调汇总意见并形成共识,生成项目或者将项目返回储备库。

汇总意见中符合的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将综合意见推送至项目策划实施库;汇总意见中不符合的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说明不符合原因并将项目返回至项目策划储备库;汇总意见中不符合但可进行规划协调的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按项目可行的要求,发起空间规划调整,按建议调整后,可再次发起项目协调。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入项目实施库后,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根据需要进入项目审批阶段。

社会投资项目进入项目供应库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土地出让条件明确到地块上,按程序组织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已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建设方案发生调整,涉及空间变化的,需重新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各部门在策划生成系统中录入的意见代表本部门的正式意见,可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项目策划生成时提出的意见冲突。

第十三条 全省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应当基于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实现全程信息化、无纸化、数据全关联,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行建设、先行先试,并做好与省级平台的对接。涉密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应当按照秘密等级传递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制度的制定、协调、管理及督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的监督管理工作,基于省和市县的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开展,通过可利用闲置用地处置率、策划生成项目储备量、项目策划生成率、策划生成业务办理效能等多维度监管指标进行综合考量,充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各阶段工作开展的规范性、权威性及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项目策划生成数据库的搭建和管理,应当基于“多规合一”一张图,汇集区域评估、可利用闲置用地识别、项目策划生成等阶段形成的数据成果,形成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生命周期的有序管理,具备数据管理和数据共享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数据库共建共享机制,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使各自建系统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省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信息平台的安全应用与运行维护工作,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信息平台流转。

第十九条 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系统使用培训及情况跟踪评估,不断提高完善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提升信息平台智能、效用、易用、实用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