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省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为严格落实原国土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琼国土资规〔20188,以下简称8号文),加强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以下简称准入协议)签订和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签订准入协议。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8号文规定应当签订准入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项目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签订准入协议(新修订的准入协议见附件)。准入协议签订的要求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并明确签订准入协议的责任单位,以及受让方不签订准入协议的违约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准入协议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照出让文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准入协议签订的责任单位应当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登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土地超市”平台。“土地超市”平台自动将准入协议推送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标注。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的股权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等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至省税务局进行税收监管。

三、强化股权变更审查。涉及股权变更登记的,严格按照准入协议的约定执行。对已签订准入协议且未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受让人不得通过擅自变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经营需要确需改变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产业主管部门从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和产业发展方向是否改变,股权变更是否有利于产业项目质量提升等因素,综合评判股权变更的必要性,按照准入协议的约定,及时出具意见。

四、加大选商引资力度。各市县和相关部门要围绕四大主导产业,精准招商、择优选商,着力引进一批质量优、效益高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确保好地给好的企业和好的项目。在招商前期阶段要对投资主体的资金、技术、资质、管理、人才等要素在内的项目开发综合实力严格审查,确保项目高标准建设、运营和可持续发展,防止无实力的企业圈占炒卖土地

五、完善联合监管机制。结合“土地超市”制度改革,实施建设用地“批、供、用、管、查”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实现土地资源全要素、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签订准入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项目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准入协议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监管与评价活动,督促企业及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对项目投入、产出和税收等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发现违反准入协议的情形,要及时依据准入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符合解除协议和出让合同情形的,可按约定解除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加强指导培训。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大8号文的解读培训和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要认真把握政策要点及准入协议的有关要求,做到政策理解到位、执行到位。要有针对性做好与企业的政策说明,引导企业依法依规依约执行到位,避免产生违约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修订版)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2022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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