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认定书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人信用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5〕291号,以下简称291号文),经评价,18个探矿权、40个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人被认定为A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10个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人被认定为B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4个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人被认定为C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17未正式开采的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人暂不评级(详见附表)。
A、B、C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评价依据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评价依据
详见附表,其中A级信用第2种情形具体为:近三年遵守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且近三年内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管理措施
(一)A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在法定权限范围享有下列激励措施::
1.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3.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一是加大用地、用矿等政策支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等手续时,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A级信用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
4.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B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实施常规管理。
2.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正常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适度或有限实施政府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同A级)。
4.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方面重点审核。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C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2.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方面重点审核。
3.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可以供其在相关信息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4.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
5.从严审核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取消政府优惠政策。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信用修复
B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应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或主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发现问题整改,并及时申请主管部门验收,消除不良影响。
C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应积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或完成整改,及时结案;涉及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的,整改完成后及时申请移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
四、信用等级变更
信用等级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监管中发现A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存在违法违规等信息的,将按291号文规定及时变更其信用等级;B级和C级信用等级矿业权人在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后,可以向我厅提出信息修复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我厅自收到修复申请书之日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调查核实,将修复情况是否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情形及符合何种信用等级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情形的,按照程序及时作出《信用等级变更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公开公示,具体变更或不予变更信用等级按照291号文规定执行。
附表:海南省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认定清单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