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开展矿业权人信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省矿业协会,有关矿业权人:

为规范我省矿业权人信用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履行勘查开采和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加强我省矿业领域信用场景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琼自然资规〔20241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矿业权人信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对象

全省省级和市县发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

    二、信用等级管理程序

(一)信用信息采集。

采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信用监管系统自动抓取“信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涉及与我省矿业权人相关的行政处罚数据信息二是采集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信息;

三是采集绿色矿山建设信息;四是采集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发现并经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确认的违法勘查开采信息;五是采集执法部门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六是采集被中央环保督察、各类巡视审计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或通报的涉及我省矿业权人信息;七是矿业权人违反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信息。

以上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采集录入、谁出让谁采集录入”(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相应市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集录入)的原则录入厅信用监管系统,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之外的相关信息由省厅做好信息采集录入的统筹协调。

(二)信用等级评价

    我厅对本省范围内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依据采集的信用信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良好信用(A级),指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情形的:一是列入绿色矿山名录(含国家级和省级)的;二是近三年遵守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且近三年内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轻微失B级),指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一是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发现并经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确认的,或执法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二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行为。

3.一般失信C级),指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的;二是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发现并经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确认的,或执法部门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较轻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三是未履行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信用承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四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4.严重失信(D级),指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经催告后拒不整改,或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二是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是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发现并经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确认的,或执法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信用等级认定。

信用主体信用等级经评价后,由我厅向信用主体送达信用等级初步认定书。信用主体收到初步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同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对信用等级认定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信用主体送达《信用等级认定书》,明确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救济措施及整改要求和期限等内

容。对已提出异议申请的,根据证明材料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并

告知信用主体。

(四)信用等级披露。

信用等级确定无异议10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结果上传厅信用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厅官网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等级变更

信用等级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除《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琼自然资规〔20241)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对已经公开的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厅提出信息修复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我厅自收到修复申请书之日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调查核实,将修复情况是否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情形及符合何种信用等级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等级变更情形的,按照程序及时作出《信用等级变更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公开公示,具体变更或不予变更信用等级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琼自然资规〔20241)规定执行。

(六)信用等级差异化管理。

列入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3.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一是加大用地、用矿等政策支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等手续时,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A级信用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

4.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列入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实施常规管理

2.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正常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适度或有限实施政府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同A级)

4.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方面重点审核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列入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2.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方面重点审核

3.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可以供其在相关信息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4.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

5.从严审核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取消政府优惠政策;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列入D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2.不得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3.在自然资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在矿业权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作为不利考量因素

5.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

6.信用修复之前限制参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7.对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增加曝光率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有关要求

(一)省厅应当根据职责依法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积极与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省矿业协会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全省矿业权人信用等级体系建设

(二)各市县局对本市县信用主体在信用信息采集、分级分类、信用披露、信用修复、信用等级调整、差异化管理和结果应用等进行全过程积极配合,并加强矿业人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通知后,及时送达至本市县内的所有矿业权人,指导矿业权人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三)省矿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向省厅推送有关监管信息,发挥桥梁作用,协调解决矿业权人信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53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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