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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超期未竣工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现将超期未竣工土地闲置费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但非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超过约定或者规定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转让方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二、竣工时间

竣工日期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竣工时间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交地书等确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满四年为竣工日期。

土地交付日期不确定的,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四年为竣工日期。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权益转移后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之日起满四年为竣工日期。

三、合理调整竣工期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或补充签订协议:

(一)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按期竣工的,协商确定的影响期不计入竣工违约期,并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二)原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不符合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规定时限,未预留合理的动工开发时间的。

(三)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处于施工建设状态,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

(四)因政府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影响施工的,影响期不计入竣工违约期。

(五)因政府原因采取临时使用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间不计入竣工违约期。

(六)按规定分割或者合并宗地的,重新计算竣工期限。

(七)企业转让、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者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重新计算竣工期限。

(八)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重新计算竣工期限。

(九)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名下土地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置的,重新计算竣工期限。

(十)其他可以调整竣工期限的情形。

四、可认定为竣工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竣工:

(一)依法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法定竣工验收文件。

(二)其他可认定为竣工的情形。

五、不征缴闲置费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征缴土地闲置费 :

(一)在作出《闲置费征缴决定书》之前,项目已竣工,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的不再征缴。

(二)企业正在破产重组且已约定一定期限内完成资产转让的,未完成资产清算和权属确定前不征缴。

(三)除人民法院明确司法查封期间可以开工建设的以外,司法查封期间不计入竣工违约期。

(四)经批准分期建设的部分建设已竣工验收,且已承诺其他分期部分一定期限内竣工,重新约定竣工日期和违约条款的。

(五)已竣工的项目因更新改造拆除原有建筑进行重建的。

(六)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他可不征缴土地闲置费的情形。

、征缴标准

超期未竣工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闲置费按下列比例累进征缴:超过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三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5%征缴;超过竣工日期三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五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10%征缴;超过竣工日期五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七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15%征缴;超过竣工日期七年未竣工的,每年按土地现值20%征缴。

土地现值测算依据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宗地所在区片的基准地价。

、征缴时点和面积

(一)从202511日起征缴。

20211231日(含)之前取得的土地,约定或规定竣工日期在20231231日(含)之前的。

(二)从竣工日期满一年的次日起征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竣工日期满一年的次日起征缴。

1.20211231日(含)之前取得的土地,约定或规定竣工日期在202411日(含)之后的;

2.202211日(含)之后取得的土地。

(三)计征时点。土地闲置费按年计征和缴交。起征日期为202511日或者竣工期限满一年的次日,截止日期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征期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征缴标准和计征天数折算。

(四)计征面积。一般以出让或转让时的宗地面积为单元计征。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的宗地,其已完工的建筑面积占比对应的土地面积不纳入土地闲置费的计征面积。

、其他要求

(一)加强土地监管。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竣工巡查,及时发现、处置超期未竣工的闲置土地,一般在超期未竣工三个月内开展第一次调查,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多次调查。

(二)依法规范处置。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闲置费征缴决定书》之前,应当充分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应当对征缴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将处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决定书。

(三)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约定开竣工时间,及时提醒土地使用权人加快施工进度,告知征缴土地闲置费有关规定,避免超期未竣工的违约行为发生同时,引导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土地超市”二级市场平台,积极寻求合作方继续建设或转型开发新项目,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工作过程中,不搞“运动式”“一刀切”,防止衍生风险,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工作,定期将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情况推送给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送达《闲置费征缴决定书》的同时,将征缴闲置费等费源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依据《闲置费征缴决定书》向市县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主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市县税务主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书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经追缴仍未缴纳的,市县税务主管部门将欠缴信息推送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的具体适用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53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超期未竣工土地闲置费征缴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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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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