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
(试行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耕地保护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等文件规定,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对《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范印发实施前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照原规范的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复核等。按照本规范新实施的项目采取肥水回流再利用、“稻虾、稻鱼、稻蛙共生”生态种养等新模式的,优先项目立项,优先复核备案,优先指标交易,优质优价交易。
本规范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明确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新增耕地认定方法科学合理,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于智强、罗盛为、胡雁娟、李刚、龚明、陈林、徐飞、麦兰芳、周文静、陈必森、李晓烨、林博、王培寿、陈传钊、余素勋、林志辉。
本规范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2023年修订版)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产生新增耕地的调查认定;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以及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投资或参与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均按此规范调查认定。
本规范所指的新增耕地调查认定,包括对新增耕地来源、数量、地类、质量等别和产能的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288-201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 28407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3130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TD/T 1007-2003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
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TD/D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TD/T 1012-2016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 1054-2018 土地整治术语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3 术语与定义
3.1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的统称。土地整治项目是在一定时间、区域和投资范围内,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土地整治活动,如土地开发整理、垦区土地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类项目。
3.2高标准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通过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3.3土体
指母岩层以上,由松散土壤物质组成的,包括表土层、心土层、母质层在内的土壤层。
3.4耕作层
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该土层作物根系最为密集,养分含量较丰富,粒状、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耕作层的厚度一般为12cm~30cm。
3.5犁底层
位于耕作层以下较为紧实的土层,由于长期耕作经常受到犁的挤压和降水时黏粒随水沉积所致,一般厚5cm~12cm。水田在排水落干状态下,犁底层土壤容重对耕作层土壤容重比值应≥1.10。
3.6耕地质量等别
在全省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平均土地利用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耕地质量等别。
4新增耕地来源与区域选择
4.1新增耕地来源
新增耕地来源是指可通过土地整治等措施形成新增耕地的非耕地地类。
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土地利用类型参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4.2禁止区域
以下区域内的土地不应纳入新增耕地来源: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区域;
d)现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规划林地的区域;
e)纳入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其他沼泽地等湿地范围区域;
f)重要水源涵养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国家下发的河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范围内区域;
g)退耕还林(草)区、林区范围内或,沙漠耕地、石漠化耕地等不稳定利用区域;
h)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生态脆弱区域;
i)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的区域;
j)土壤改良后仍不适宜种植的区域;
k)坡度大于25°、重要水源地坡度大于15°的区域,坡度在15°~25°经市县级论证评估或省级复核认定不通过的区域;
l)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水田;
m)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但未通过地下水水资源论证的水浇地、旱地;
n)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及立项前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或可调整地类(立项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新增耕地项目);
o)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及立项前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水田(项目立项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提质改造水田项目);
p)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三调”统一时点及立项前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立项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的新增耕地项目);
q)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三调”统一时点及立项前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水田(立项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的提质改造水田项目)
r)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
5新增耕地核定要求和方法
5.1地类认定要求
5.1.1新增水田认定
a)项目验收备案时水田应种植水稻等可水生种植的稻谷类粮食作物,包括一年内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b)土体厚度应不低于50cm(丘陵、山地、火山岩地区等特殊地形区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40cm),有明确土壤分层,其中耕作层厚度应不低于20cm,宜进行泡田、打浆、旋耕等工艺进行构筑。犁底层宜通过粘质或壤质土料碾压或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方式来实现防渗保水功能,压实后的厚度不宜低于10cm,压实度不低于0.91,具体可根据碾压试验检测确定,但不得采用土工膜等非环保性防渗材料构筑;
c)灌溉水源有保障。主要采取地表水自流灌溉和提水灌溉,具备灌溉渠道、管道、放水口等灌溉设施直接为耕作田块供水。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要求;平原地区的灌溉保证率应不低于85%;丘陵、山地区的灌溉保证率应不低于75%;
d)具备排涝能力。有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排水管道、排水口、跌水等设施。排涝能力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此处可采用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3d~5d排至耐淹水深(地下水位>0.5m);
e)田间道路通达度平原地区应达到100%,丘陵、山区应不低于90%;田间道路的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两侧设置路肩,路肩宽宜为20cm~50cm,土路肩应种植草皮,鼓励路肩采用硬化挡土墙;
f)项目实施后,田块连片面积(或与周边原有水田连片面积)宜达到一定规模,实现集中连片。平原地区、沿海台地的连片规模宜不低于30亩;当坡度小于15°时,连片规模宜不低于20亩;丘陵、山地区,当坡度为15°~25°时,连片规模宜不低于10亩;
g)格田宜外形规整,形状宜为长方形,长度以100m~200m为宜,宽度以20cm~40m为宜。梯田田面长度、宽度应与地形地貌、机械耕作要求相适应,不同区域格田规格见附录A;单独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h)田面平整后,田面纵坡方向应与水流一致,坡度应不大于1/1000。沿海平原、台地地区格田面平整应小于3cm;丘陵、山地区水平梯田内田面平整度应小于5cm;
i)田埂宜夯筑土埂,田埂高度20cm~50cm、埂顶宽度20cm~50cm为宜,外侧边坡比1:0.3~1:0.5为宜,压实度不低于0.9。梯田田坎高度不宜超过2.5米,外侧边坡比应为1:0.5为宜;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土石混合或现浇硬化埂坎,埂顶宽应不低于20cm,确保蓄水保肥能力;
j)应培肥地力,有机质含量应不低于1.5%,土壤pH应保持在5.0~8.0,土壤重金属含量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或土壤重金属含量不高于周边耕地含量(本底值)的要求;
k)工业和采矿用地或其他部门划定为污染地复垦为水田的田间土壤污染物含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污染物含量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的要求。
5.1.2新增水浇地
a)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大棚;验收备案时应种植相应农作物,不得撂荒,单独图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b)土体厚度应不低于50cm(丘陵、山地、火山岩地区等特殊地形区应不低于40cm),耕作层厚度应不低于25cm;
c)灌溉保证率应不低于75%。有灌溉设施,包括灌溉渠道、管道、水塔、蓄水池、放水口等设施为地块供水;
d)有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排水管道、排水口、跌水等设施;
e)田间道路通达度平原地区应达到100%,丘陵、山区应不低于90%;田间道路的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两侧设置路肩,路肩宽宜为20cm~50cm,土路肩应种植草皮,鼓励路肩采用硬化挡土墙;
f)项目实施后,地块连片面积(或与周边原有耕地连片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连片规模应不低于40亩;
g)地块坡度较大、土质稳定较差的区域,宜布设土埂或截水沟等工程和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h)除农民自发种植粮食作物、瓜菜的土地范围外,应实现地块清表、翻耕、土地平整;
i)应培肥地力,有机质含量应不低于1.5%,土壤pH应保持在5.0~8.0,土壤重金属含量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或土壤重金属含量不高于周边耕地含量(本底值)的要求;
j)工业和采矿用地或其他部门划定为污染地复垦为水浇地的田间土壤污染物含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污染物含量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的要求。
5.1.3新增旱地
a)有部分灌溉设施,主要靠提水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验收备案时应种植相应农作物,不得撂荒,单独图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b)土体厚度应不低于50cm(丘陵、山地、火山岩地区等特殊地形区应不低于40cm),耕作层厚度应不低于25cm;
c)综合灌溉保证率宜不低于50%。有灌溉设施,包括灌溉渠道、管道、水塔、蓄水池、放水口等设施为地块供水;
d)有排水设施,具备排水和防止水土流失的功能,包括排水沟、排水管道、排水口、跌水等设施;
e)田间道路通达度平原地区应达到100%,丘陵、山区应不低于90%;田间道路的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两侧设置路肩,路肩宽宜为20cm~50cm,土路肩应种植草皮,鼓励路肩采用硬化挡土墙;
f)项目实施后,地块连片面积(或与周边原有耕地连片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连片规模应不低于50亩;
g)地块坡度较大、土质稳定较差的区域,宜布设土埂或截水沟等工程和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h)除农民自发种植粮食作物、瓜菜的土地范围外,应实现地块清表、翻耕、土地平整;
i)应培肥地力,有机质含量应不低于1.5%,土壤pH应保持在5.0~8.0,土壤重金属含量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或土壤重金属含量不高于周边耕地含量(本底值)要求;
j)工业和采矿用地或其他部门划定为污染地复垦为旱地的田间土壤污染物含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污染物含量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的要求。
5.2数量计算方法
5.2.1一般规定
a)新增耕地数量计算应以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成果为底图,进行补充实测,以地类图斑作为计算单元,详细统计各类面积;
b)项目区内未配套整治工程的图斑,特别是应实施土地平整工程而实际未实施的耕地图斑,不应纳入新增耕地计算。
5.2.2新增耕地数量计算
a)开工前原有耕地面积计算
以开工前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成果为底图,并依据实地测量数据,绘制开工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开工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见附录B.1,表B.1.1),确定项目开工前的耕地面积。
b)竣工后新增耕地面积计算
以竣工后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成果为底图,并依据实地测量数据,绘制竣工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竣工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见附录B.1,表B.1.2),确定项目竣工后的耕地面积。
c)净增耕地面积计算
依据开工前和竣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编制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见附录B.2,表B.2),按以下公式计算净增耕地面积:
净增耕地面积=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的耕地面积–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耕地面积
d)净增水田面积计算
净增水田面积=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非耕地变为水田的面积–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水田的面积(不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面积)
5.2.3提质改造耕地计算
提质改造是指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土壤改良、完善灌溉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或者虽地类未发生变化但实现耕地质量等别提升的土地整治行为。
提质改造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成果为依据,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标准和要求,确定“提质改造”项目开工前、竣工后的地类,严禁擅自修改地类。应以最新的耕地质量年度更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对项目实施后的耕地质量等别进行评定。
提质改造耕地面积=实施过提质改造工程(含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及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耕地面积
提质改造水田面积=实施过提质改造工程的由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耕地面积(不含在原有水田上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面积)
5.3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方法
5.3.1技术方法
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采用“因素法”对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质量等别进行评定。根据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市县已有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结合邻近地块的自然条件和土地整治工程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土地整治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因素信息值。采用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体系和相关参数,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中规定的方法步骤开展土地整治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5.3.2评定程序
5.3.2.1确定基本参数和评定因素
根据项目所在市县已有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依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确定项目所在市县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所需分等因素指标区、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最大产量与产量比系数、分等因素及权重、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种植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等。
5.3.2.2分等单元划分
以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成果为基础,选取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耕地图斑作为分等单元。
耕地开垦后应将非耕地图斑地类更新为耕地后作为分等单元,土地复垦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独立片块(地块)作为分等单元。
分等单元不应跨图斑做合并或分割处理;宜以现状地物、自然条件等明显界线为界,应以50-100亩划分为1个分等单元。
5.3.2.3评定要件资料
项目评定要件资料包括: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成果、项目竣工图及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等。资料要求详见7.1。
5.3.2.4外业调查
重点调查项目区作物产量、土壤理化性状、项目区工程设施条件等内容。具体调查包括农田基础条件变化而改变的因素值(如灌排条件、地形坡度、灌溉保证率、有效土层厚度等)和新增耕地地力因素值(如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土壤容重、pH值等,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评定的对象是针对长期耕种、肥力相对稳定的耕地,新增耕地需要通过培肥等措施才能达到正常种植条件,新增耕地地力因素值可引用原有地块或邻近地块地力因素的数值。如果项目有客土工程,土壤地力因素值可以采用客土来源地土壤的数值。对因实施项目而参评因素值有所改变的,相关参数可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或现场调查获得。
通过外业调查,结合内业资料,完成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实地调查表》(见附录C,表C.1)。
鼓励采用肥水回流再利用、“稻虾、稻鱼、稻蛙共生”生态种养等方式进行土壤改良培肥地力。如果项目配套土壤改良工程,应按照每个评定单元(按照每超过50-100亩增加1个样品)采集至少1个土壤样品,由10~15个小样品进行混合,采样深度为0~20cm,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通过检测土壤样品得到相关因素值,并填写《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见附录C,表C.2)。对于因实施项目而参评因素值有所改变的,可通过查阅项目规划设计报告或现场调查获得。
5.3.2.5数据转换
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和现场调查结果及已有成果资料,分别获取项目区评定单元因素属性,通过耕地质量分等因素记分规则,转换成分等因素分值,并建立属性数据库。
5.3.2.6等别计算
(1)评定单元耕地质量等别计算
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规定的方法步骤计算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评定单元质量等指数,再换算为国家等指数,根据质量等指数与等别对应关系表确定补充耕地评定单元质量等别。
(2)项目区耕地质量平均等别计算
采用面积加权法,计算项目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中的利用等别。
5.3.2.7结果校验
比对评定单元等别与邻近同地类单元的等别(如为提质改造耕地,对比改造前后耕地质量等别),结果超过(含)2个等别以上或明显高于所在市县最高等别的,应对结果进行校验,并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等别评定的合理性。对没有采取提质改造、坡改梯、客土回填、完善排涝设施等措施的地类单元,但其等别发生明显变化的,应进行重点检查。
校验内容包括:评定因素属性值是否正确;质量等指数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别结果、面积统计是否正确等。
通过内业校验方法进行抽检,抽查单元数应占到评价单元总数的5%~10%,错误率应不超过5%。
5.4新增产能核算方法
根据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和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核算,耕地面积单位为公顷,产能单位为公斤。计算方法如下:
新增产能=新增耕地部分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耕地部分增加的产能
新增耕地部分新增产能=(16 – 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S × 1500
式中,S指净增耕地面积。
提质改造耕地部分新增产能=(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等别-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等别)×× 1500
式中,指提质改造耕地面积。
6 认定程序
6.1立项阶段备案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立项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立项阶段备案,包括拍摄立项后、动工前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和实地外业调查照片,填报项目立项有关信息和上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
6.2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完工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拍摄项目竣工后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
6.3新增耕地日常变更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导入项目新增耕地和项目区范围界线,同时在国土调查云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日常变更模块拍摄实地外业调查照片,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省、部级核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调查监测部门在收到市县提交的补充耕地项目日常变更照片和新增耕地范围界线后,对日常变更照片进行审核,通过后制作补充耕地项目日常变更数据库报自然资源部审查。
6.4新增耕地认定及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日常变更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核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认定新增耕地面积、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形成明确验收意见,并填报《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表》。
6.5公示及申请省级复核
新增耕地验收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对补充耕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新增耕地位置、数量、质量情况、新增耕地地块施工前后对比图、种植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补充耕地项目相关材料。
6.6省级复核
收到市县新增耕地省级复核请示后,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新增耕地进行检查复核,并出具新增耕地复核报告,报送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6.7项目验收阶段备案
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完成新增耕地复核后,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新开垦的耕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补充耕地项目在线核实技术要求,备案需提交材料如下(所需材料根据自然资源部在线核实要求即时调整):
a)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如提交的是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实施方案批复、资金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等文件作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需要项目立项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说明材料;
b)项目验收批复文件,验收文件中要有补充耕地面积、净增耕地面积、净增水田面积、平均耕地质量等别、提质改造耕地面积、提质改造水田面积、提质改造前和后平均耕地质量等别等数据信息;
c)项目新增耕地认定报告;
d)项目新增耕地核定表;
e)新增耕地来源涉及现状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该项目实施的立项选址意见,如无类似意见,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f)项目实施前、后高清正射影像图;
g)项目后期管护方案;
h)项目新增耕地省级复核报告。
同时,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阶段备案。备案主要内容为:填写项目基本信息、上传项目区坐标和新增耕地坐标、提交数据逻辑预检和新增耕地地块外业拍照等。
7材料组织
7.1资料收集要求
7.1.1项目区基础资料
项目区土壤、水文、气候、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基础信息资料。
7.1.2开工前资料收集
a)项目基本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范围、投资金额、现状图、规划图,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报告、工程设计图册、施工图、预算书,立项批复单位和建设单位、立项批复与开工日期、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说明等。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b)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或开工前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成果、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及项目现场照片等。
c)耕地质量等别资料:开工前项目所在市县最新的耕地质量年度更新成果,包括相关报告、表格、数据库等。
7.1.3竣工后资料收集
a)项目基本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范围、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批准单位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批复时间等。已验收项目应提供验收文件。
b)竣工验收图件资料:项目完成后,经实地测绘形成的竣工图、工程量复核报告及相关实地调查成果资料、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及项目现场照片等。
c)耕地质量等别资料:按照相关技术方法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报告、图件等。
项目管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后竣工验收图的格式规范性及内容准确性进行检查;以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实施主体的,应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检查。
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应形成纸质材料,并与入库信息和提交的电子材料一致,确认无误后由资料提供单位签字盖章。基础资料格式要求参见附录E。
7.2成果要求
7.2.1文字成果
编制项目新增耕地认定报告,报告提纲见附录F.1。报告电子格式为*.wps/*.pdf,纸质报告应签章。
7.2.2图表、照片成果
按照绘制图件、编制表格,以附件形式附在项目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报告的后面。
按照附录C中的表C.1和C.2填写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实地调查表和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先实地调查表(按评定单元编号排序)、后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按野外调查编号排序),每份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后应附对应的现场照片(见附录C,表C.1和、C.2填表说明),附在报告后面。
7.2.3数据库成果
数据库应包含评价单元图层属性数据,图层格式为shapefile,空间投影和坐标系统应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相一致。
提交的shapefile文件应包含*.shp、*.dbf、*.prj、*.sbn、*.sbx和*.shx文件。
8上图入库出库与变更调查
项目新增耕地经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后,形成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表。经核定后的新增耕地地类、面积、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新增粮食产能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相应项目上图入库必填信息,按要求及时、准确上图入库。按照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文件有关规定,占补平衡指标全部挂钩使用的补充耕地项目,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
新增耕地调查认定的相关表格中,新增耕地的地类图斑数据,均应在日常变更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时,计入国土变更数据库,实现对新增耕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适时动态的管理。
9后期管护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备案后,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维护。垦造的耕地应按有关规定种植粮食、油、糖、蔬菜等符合耕地地类调查认定条件的农作物,开垦水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一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可水生种植的稻谷类粮食作物,确保耕作层不破坏、耕地地类条件不改变、耕地可长期稳定利用。项目核销出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田规模标准
表A.1新增水田规模标准对照表
区域类型 | 连片规模(亩) | 格田长度 (m) | 格田宽度 (m) | 田块面积 (亩) | 田面高差 (cm) | |
平原地区、沿海台地 | ≥30 | 100~200 | 20~40 | 0.6~12 | <3 | |
丘陵、山地区 | 坡度≤15° | ≥20 | ≥100 | ≥4 | 0.6~8 | <5 |
15°<坡度≤25° | ≥10 | ≥100 | ≥4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新增耕地数量计算资料清单
B.1项目实施前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示例)
表B.1.1XX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
单位:公顷
一级类 | 二级类 | 现状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面积 | 所占比例 |
01 | 耕地 | 0101 | 水田 | ||
... | ... | ||||
小计 | |||||
02 | 园地 | 0203 | 橡胶园 | ||
... | ... | ||||
小计 | |||||
03 | 林地 | 0307 | 其他林地 | ||
... | ... | ||||
小计 | |||||
04 | 草地 | 0402 | 人工牧草地 | ||
... | ... | ||||
小计 | |||||
06 | 工矿仓储用地 | 0602 | 采矿用地 | ||
... | ... | ||||
小计 |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1006 | 农村道路 | ||
... | ... | ||||
小计 | |||||
1107 | 沟渠 | ||||
... | ... | ||||
小计 | |||||
12 | 其他土地 | 1201 | 空闲地 | ||
... | ... | ||||
小计 | |||||
... | ... | ... | |||
项目区面积 | |||||
项目区建设规模 |
表B.1.2XX项目竣工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
单位:公顷
一级类 | 二级类 | 现状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面积 | 所占比例 |
01 | 耕地 | 0101 | 水田 | ||
... | ... | ||||
小计 | |||||
02 | 园地 | 0203 | 橡胶园 | ||
... | ... | ||||
小计 | |||||
03 | 林地 | 0307 | 其他林地 | ||
... | ... | ||||
小计 | |||||
04 | 草地 | 0402 | 人工牧草地 | ||
... | ... | ||||
小计 |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1006 | 农村道路 | ||
... | ... | ||||
小计 | |||||
1107 | 沟渠 | ||||
... | ... | ||||
小计 | |||||
12 | 其他土地 | 1201 | 空闲地 | ||
... | ... | ||||
小计 | |||||
... | ... | ... | |||
项目区面积 | |||||
项目区建设规模 | |||||
新增耕地面积 | 水田 | ||||
旱地 | |||||
小计 | |||||
新增耕地率 | |||||
新增水田面积 | |||||
新增水田率 |
B.2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示例)
表B.2XX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单位:公顷
整理后地类 整理前地类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其他土地 | ... | 合计 | |||||||||||
水田 | 旱地 | 小计 | 其他园地 | 小计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小计 | 人工牧草地 | 小计 | 农村道路 | 小计 | 空闲地 | 田坎 | 小计 | ... | ||||
耕地 | 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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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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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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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其他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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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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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灌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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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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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 人工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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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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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 农村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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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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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 | 空闲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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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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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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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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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后净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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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过程记录清单
表C.1 XX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实地调查表
项目名称 | 立项文号 | 评定单元编号 | ||||||||||
项目性质 | □ 自然资源土地整治;□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 □ 其他 | |||||||||||
项目规模(hm2) | 建设前耕地面积(hm2) | 建设后耕地面积(hm2) | 新增耕地面积(hm2) | |||||||||
耕地利用类型 | □水田;□水浇地;□旱地 | |||||||||||
新增耕地来源 | ||||||||||||
主要建设内容(多选) | □土壤改良;□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 □电力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其他工程。 | |||||||||||
表层土壤质地 | □ 壤土;□粘土;□砂土;□砂砾土。 | |||||||||||
耕作层厚度 | □≥20cm;□15cm~20cm;□10cm~15cm;□<10cm。 | |||||||||||
田块状况 | □田块整齐,平整程度好,完全满足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 □田块较整齐,平整程度好,满足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 □田块较整齐,平整程度较好,基本满足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 □田块整齐性差,平整程度差,不能满足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要求。 | |||||||||||
土壤有机质含量 | □ 3.0%~4.0%;□2.0%~3.0%;□1.0%~2.0%;□0.6%~1.0%;□<0.6%。 | |||||||||||
灌溉水源 | □1级:用地表水灌溉;□2级:用浅层地下水灌溉; □3级:用深层地下水灌溉 | |||||||||||
灌溉保证率 |
| |||||||||||
排水条件 | □1级:有健全的干、支、斗、农排水渠道(包括抽排),满足5~10年一遇1日暴雨,旱地2日排除,水田2日排至耐淹深度; □2级:排水体系(包括抽排)基本健全,丰水年大雨后发生洪涝,满足3~5年一遇1日暴雨,旱地2日排除,水田2日排至耐淹深度; □3级:排水体系(包括抽排)一般,丰水年大雨后发生洪涝,满足3~5年一遇1日暴雨,旱地2日排除,水田2日排至耐淹深度; □4级:无排水体系或仅有简易排水沟,一般年份大雨后发生洪涝,满足3年一遇1日暴雨,旱地2日排除,水田2日排至耐淹深度; | |||||||||||
田间道路条件 | □田间路、生产路布局合理,通达度高(≥85%),农业运输机械能到达每个田块; □田间路、生产路布局合理,通达度较高(60%~85%),农业运输机械能到达大部分田块; □田间路、生产路布局较合理,通达度一般(30%~60%),农业运输机械能到达项目区; □田间路、生产路布局不合理,通达度差(<30%),不能满足机械化运输要求。 | |||||||||||
地形坡度 | □坡度<2°;□坡度2°~5°;□坡度5°~8°;□坡度8°~15°;□坡度15°~25°。 | |||||||||||
有效土层厚度 | □有效土层厚度≥100cm;□有效土层厚度60cm~100cm; □有效土层厚度30cm~60cm;□有效土层厚度<30cm。 | |||||||||||
土壤pH值 | □6.0~7.9;□5.5~6.0,7.9~8.5;□5.0~5.5,8.5~9.0;□4.5~5.0; □ <4.5,9.0~9.5。 | |||||||||||
障碍层距地表深度 | □1级,60cm~90cm;□2级,30cm~60cm;□3级,<30cm。 | |||||||||||
剖面构型 | □通体壤、壤/砂/壤;□壤/粘/壤;□砂/粘/粘、壤/粘/粘; □粘/砂/粘、通体粘;□砂/粘/砂、壤/砂/砂;□粘/砂/砂; □通体砂、通体砾。 | |||||||||||
地表岩石 露头度 |
|
填表说明
1.“新增耕地来源”一栏,参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中的地类填写。
表C.2XX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土壤样品采样单位 | 野外调查编号 | ||
采样中心点坐标 | 经度 | ||
纬度 | |||
采样地点 | 土壤采样时间 | ||
采样人员 | 土地整治机构 见证人员 | ||
土壤采样编号 | 土壤采样深度 | 0-20cm | |
检测项目 | ☑有机质;☑pH值;☑土壤质地;☑土壤容重□重金属(选检) | ||
备注 | 水浇地、旱地不检测土壤容重。 |
填表说明
1.采集单位应为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整治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2.项目区内发生土壤理化性质变化(如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土壤容重、pH值等)的数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CMA检测标识)的专业机构通过土壤样品实验室分析确定。土壤取样方法应符合《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的要求;
3.实地调查应采用GPS记录地块坐标并现场拍照(选取有明显标志物的照片2张),相关记录和照片应作为佐证材料纳入调查附件;
4.各市县可根据所属指标区分等因素和土地整治项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调查内容。
附录D | |||||
填报时间: | 单位:公顷 | ||||
备案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 |||
验收备案编号 |
| ||||
项目所在县(市、区) |
| ||||
是否完成国土变更调查 | □是 | □已纳入年度变更 | □否 | ||
新增耕地来源 | 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 |
其中:田坎 | 未用地 |
| |||
独立图斑信息 | 净增耕地面积 | 其中净增水田面积 | 提质改造耕地面积 | 其中提质改造水田面积 | |
(1) | (2) | (3) | (4) | ||
田坎信息 | 实施前整治区域 | A | 实施前整治区域 |
| |
验收后整治区域 | B | 验收后整治区域 |
| ||
田坎产生的 | (5)=A-B | 其中 | (6) | ||
县级主管部门 |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 | 其中 | 提质改造耕地面积 | 其中 | |
(7)=(1)+(5) | (8)=(2)+(6) | (3) | (4) | ||
项目新增水田面积 |
| (9)=(4)+(8) | |||
新增耕地 | 提质改造前 | 提质改造后 | |||
|
|
| |||
经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验和新增耕地认定,1.项目选址符合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等规定要求;2.新增耕地来源图斑(含田坎)已进行实测落图,位置准确,来源清晰;3.已根据项目立项和验收资料,结合项目实施前、竣工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通过内业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田坎新增耕地面积为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种植现状、并核减不符合要求新增耕地;4.已按要求制作项目实施前、竣工后标识项目实施区域和新增耕地地类位置的高清正射影像图;5.已按规定评定新增耕地质量;6.(其他审查意见)。
| |||||
市级主管部门 | 核减净增耕地面积 | 其中核减净增 | 核实提质改造 | 其中核减提质改造 | |
|
|
|
| ||
认定净增耕地面积 | 其中认定净增耕地 | 认定提质改造 | 其中认定提质改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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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项目新增 |
|
|
| ||
新增耕地 | 提质改造前耕地 | 提质改造后耕地 | |||
|
|
|
| ||
经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和新增耕地审核:1.已根据项目立项、验收资料和县级初审意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以及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通过内外业全面核实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和种植现状,并核减不符合要求新增耕地;2.(其他审查意见)。 | |||||
省级主管部门 | 核减净增耕地面积 | 其中核减净增 | 核减提质改造 | 其中核减提质改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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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认定净增耕地面积 | 其中认定净增 | 认定提质改造 | 其中认定提质改造 | ||
|
|
|
| ||
认定项目新增水田面积 |
| ||||
新增耕地 | 提质改造前耕地 | 提质改造后耕地 | |||
|
|
| |||
经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新增耕地复核:1.已根据项目立项、验收资料和县级初审、市级审核意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以及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通过内外业全面核实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和种植现状,并核减不符合要求新增耕地;2.(其他审核意见)。
| |||||
注:1.净增耕地面积=项目竣工验收增加的耕地面积-项目实施中占用的原有耕地面积。 |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基础资料格式要求
E.1图件格式要求
开工前土地利用现状图、高清正射影像图与竣工后工程竣工图、高清正射影像图格式要求见表E.1.1。图件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表E.1.1图件格式要求
文件 | 比例尺 | 分辨率/格式 | |
开工前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不低于1:10000 | Shapefile |
高清正射影像图 | / | 优于0.2米 | |
竣工后 | 竣工图 | 不低于1:2000 | Shapefile |
高清正射影像图 | / | 优于0.2米 |
E.2图件数据结构要求
土地利用现状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E.2.1,从开工前最新的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成果中提取;竣工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E.2.2;项目区坐标拐点数据为Shapefile格式。Shapefile文件除包含存储地理要素的几何图形的文件(后缀名为.*shp)之外,还至少应该包括存储图形要素与属性信息索引的文件(后缀名为.*shx)、存储要素信息属性的表文件(后缀名为.*dbf)以及空间参考文件(后缀名为.*prj)。
表E.2.1土地利用现状图属性表结构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类型 | 长度 | 小数位 | 值域 | 说明 |
1 | 标识码 | BSM | Int | 10 | >0 | ||
2 | 图斑编号 | TBBH | Char | 10 | |||
3 | 地类编码 | DLBM | Char | 4 | |||
4 | 地类名称 | DLMC | Char | 10 | |||
5 | 座落地物代码 | ZLDWDM | Char | 30 | |||
6 | 座落地物名称 | ZLDWMC | Char | 100 | |||
7 | 坡度级 | PDJ | Char | 4 | ≥1且≤5 | ||
8 | 图斑面积 | TBMJ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9 | 开工实测田坎面积 | TKMJ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10 | 图斑地类面积 | TBDLMJ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表E.2.2项目竣工图的属性表结构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 类型 | 长度 | 小数位 | 值域 | 说明 |
1 | 标识码 | BSM | Int | 10 | >0 | ||
2 | 图斑编号 | TBBH | Char | 10 | |||
3 | 地类编码 | DLBM | Char | 4 | |||
4 | 地类名称 | DLMC | Char | 10 | |||
5 | 座落地物代码 | ZLDWDM | Char | 30 | |||
6 | 座落地物名称 | ZLDWMC | Char | 100 | |||
7 | 坡度级 | PDJ | Char | 4 | ≥1且≤5 | ||
8 | 图斑面积 | TBMJ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9 | 竣工实测线状地物面积 | XZDWMJ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10 | 竣工实测零星地物面积 | LXDWMJ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11 | 竣工实测田坎面积 | TKMJ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12 | 图斑地类面积 | TBDLMJ2 | Float | 15 | 6 | ≥0 | 单位:公顷 |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项目成果编制要求
F.1 XXX项目新增耕地认定报告
1.项目区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区情况,包括项目位置、建设规模、总投资、项目类型、各地类面积、建设内容等,项目立项情况、竣工验收、资金渠道,重点介绍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面积、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原有耕地质量等别情况,以及影响耕地质量等别的相关因素属性信息等内容。
2.新增耕地认定依据
2.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2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3.认定方法与步骤
3.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最新的土地调查及其年度变更成果,确定新增耕地认定单元。
3.2确定认定内容、认定方法,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3评定步骤
1)收集整理新增耕地认定资料;
2)开展补充调查:根据评定需要,开展外业补充调查、分等因素分值的确定、等指数的确定、等别的确定,重点调查项目区作物产量、查看项目区基础设施条件等内容;
3)新增耕地来源、数量、质量认定,以及新增粮食产能认定。
4认定结果
根据上述方法和步骤,确定项目区新增耕地的来源、数量、质量和新增粮食产能,分析新增耕地认定结果。
5.附件
5.1附表(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项目区界线坐标表、项目新增耕地界线坐标表等)
5.2附图(相关土地利用现状图、现行规划图)
5.3有关检测结果
5.4立项、验收、跳等论证等材料
5.5相关实施前、中、后照片
5.6实地调查、土壤采样记录资料
备注:单一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为补充耕地项目认定报告。
F.2XXX项目新增耕地省级复核报告
1.项目基本情况
XXX市县上报的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新增耕地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立项情况和资金渠道情况、项目验收情况、项目新增耕地来源情况、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情况、耕地质量等别情况、粮食产能情况等。
2.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2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3.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3.1工作内容
3.2工作方法
4.工作程序和步骤
4.1资料收集
4.2核实市县上报的立项情况与资金渠道情况、新增耕地类型与面积情况。
4.3核实市县上报的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确定评定单元、确定基本参数与分等因素、开展外业补充调查、分等因素值的确定、等指数的确定、等别的确定、评定结果。
5.省级复核结论
6.附件:
6.1.XXX项目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6.2.XXX项目项目区界线坐标表
6.3.XXX项目新增耕地界线坐标表
6.4.XXX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开工前)
6.5.XXX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后)
6.6.XXX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三调数据)
6.7.XXX项目现行规划图
6.8.XXX项目省级复核新增耕地认定图
6.9.XXX项目影像图
6.10.XXX项目土壤检测报告
6.11.XXX项目立项批复
6.12.XXX项目验收批复
6.13.XXX项目新增耕地复核照片
6.14.XXX项目省级复核论证意见
F.3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认定图表编制要求
F.3.1图件比例尺要求
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使用更大的比例尺。(或同原分等比例尺相同)。
F.3.2上图要素与图面整饰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13-2013)执行。
F.3.3图表排序规则
XX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XX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
XX项目竣工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XX项目竣工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
XX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图,XX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XX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图,按照国家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水田、水浇地、旱地的颜色、地类符号进行区分,同时标注耕地质量等别。
F.4项目新增耕地数据库图层属性字段结构
表F.4.1项目新增耕地数据库图层属性字段结构表
序号 | 字段名称 | 字段代码 | 字段 类型 | 字段 长度 | 小数位数 | 值域 | 约束条件 | 备注 |
1 | 标识码 | BSM | Int | 10 | ≥0 | M | 见本表注1 | |
2 | 图斑变更面积 | TBBGMJ | Float | 15 | 2 | ≥0 | M | 见本表注2 |
3 | 图斑编号 | TBBH | Char | 8 | 非空 | O | 见本表注3 | |
4 | 土地分类编码 | TDFLBM | Char | 4 | C | |||
5 | 新增耕地类型 | XZGDLX | Char | 2 | C | 见本表注4 | ||
6 | 补充耕地经费来源 | BCGDJFLY | Char | 2 | C | 见本表注5 | ||
7 | 整治前所属图斑标识码 | ZZQSSTBBSM | Int | 10 | ≥0 | M | 见本表注6 | |
8 | 整治前权属性质 | ZZQQSXZ | Char | 3 | M | 见本表注6 | ||
9 | 整治前权属单位代码 | ZZQQSDWDM | Char | 19 | M | 见本表注6 | ||
10 | 整治前座落单位代码 | ZZQZLDWDM | Char | 19 | M | 见本表注6 | ||
11 | 整治前所属图斑编号 | ZZQSSTBBH | Char | 8 | 非空 | M | 见本表注6 | |
12 | 整治前地类编码 | ZZQDLBM | Char | 4 | M | 见本表注6 | ||
13 | 整治前耕地类型 | ZZQGDLX | Char | 2 | O | |||
14 | 整治前地类面积 | ZZQDLMJ | Float | 15 | 2 | ≥0 | M | 见本表注7 |
15 | 整治后所属图斑标识码 | ZZHSSTBBSM | Int | 10 | ≥0 | M | 见本表注8 | |
16 | 整治后权属性质 | ZZHQSXZ | Char | 3 | M | 见本表注8 | ||
17 | 整治后权属单位代码 | ZZHQSDWDM | Char | 19 | M | 见本表注8 | ||
18 | 整治后座落单位代码 | ZZHZLDWDM | Char | 19 | M | 见本表注8 | ||
19 | 整治后所属图斑编号 | ZZHSSTBBH | Char | 8 | 非空 | M | 见本表注8 | |
20 | 整治后地类编码 | ZZHDLBM | Char | 4 | M | 见本表注8 | ||
21 | 整治后土地分类编码 | ZZHTDFLBM | Char | 4 | C | |||
22 | 整治后耕地类型 | ZZHGDLX | Char | 2 | O | |||
23 | 整治后地类面积 | ZZHDLMJ | Float | 15 | 2 | ≥0 | M | 见本表注9 |
24 | 整治记录表 | ZZJLB | Varbin | 非空 | O | 见本表注10 | ||
25 | 整治记录号 | ZZJLH | Char | 100 | 非空 | O | 见本表注11 | |
26 | 更新时间 | GXSJ | Date | 8 | YYYYMMDD | M | ||
27 | 更新说明 | GXSM | Varchar | 非空 | O |
注1:图斑整治基本单元的标识码,即:图斑整治部分的标识码。
注2:整治部分的图斑面积;因图斑的分割、合并等图形变更行为,其面积的增减要保持平衡。
注3:图斑整治基本单元的编号。
注4:新增耕地类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Z1”、土地整理复垦为“Z2”、耕地开垦为“Z3”、高标准农田建设为“Z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Z5”、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Z6”、其他为“Z7”。
注5:补充耕地经费来源:耕地开垦费的为“J1”、土地整治专项工作经费的为“J2”、土地复垦费的为“J3”、自行补充耕地资金的为“J4”、社会资本投入的资金为“J5”、其他资金的为“J6”。
注6:图斑整治基本单元在整治前所属图斑的属性值。
注7:整治前地类面积=图斑变更面积。
注8:图斑整治基本单元整治后所属图斑的属性值。
注9:整治后地类面积=图斑整治面积。
注10:整治图斑外业调查记录表扫描影像。
注11:整治图斑外业调查记录表页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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