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创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场景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信用体系,对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等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纳入信用平台,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信用监管,促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高质量发展,维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良好秩序。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监管范围目标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资规部门)依托信用中国以及其他系统或渠道获取、录入涉及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作为信用采集信息主要来源,通过信息共享、信息推送、信息交换等方式,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信用监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省厅信用监管系统)将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信用等级认定标准进行等级认定,推动数据成果的综合运用。

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用监管程序

(一)信息采集。

市县资规部门通过省厅信用监管系统自动抓取信用中国中涉及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行政处罚数据信息,或者其他部门如司法机关等单位通过信息交换、抄告等方式推送给市县资规部门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刑事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数据信息,由市县资规部门录入省厅信用监管系统。

市县资规部门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采集在本市县域范围内违法违规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等相关信息,严格审查并规范使用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

(二)等级认定。

市县资规部门每半年(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一次)组织对本市县域内违法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依据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等,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按照以下标准评价信用等级:

1.良好信用(A级),指信用主体近三年遵守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无违法失信行为

的,信用等级为A级;

2.轻微失信(B级),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适

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信用等级为B级;

3.一般失信(C级),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规划建设活动中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信用等级为C级;

4.严重失信(D级),指信用主体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处罚,且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信用等级为D级。

(三)结果告知和信用披露。

市县资规部门初步认定信用评价等级后,向信用主体告知信用评价等级初步结果并送达《信用等级认定拟告知书》,信用主体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信用信息认定的资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也可以同时自行纠正整改。逾期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市县资规部门根据佐证材料重新评定信用评价等级,并重新告知信用主体。

信用主体如若对信用评价等级初步结果无异议的,市县资规部门向信用主体送达《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

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以及明确整改要求

和期限等。

市县资规部门将信用主体信用结果和信用档案回流至省厅信用监管系统,系统通过省厅门户网站公示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同步推送归集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后,可以提供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三、信用等级调整

信用结果向社会披露后,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或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出调整信用评价等级书面申请,市县资规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信用主体是否履行完处罚义务,符合条件的,重新认定信用评价等级,上传省厅信用监管系统。不符合条件的,维持原信用评价等级,并书面通知信用主体。

信用等级的调整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合理减少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专项执法检查、转办交办案件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更多适用过程检查或其他非现场检查方式;

2.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3.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等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正常履行日常检查职责,按照正常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规定正常实施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2.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过程中,适度或有限实施政府优惠政策;

3.适当限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等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现场检查;

2.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取消政府优惠政策;

3.限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等级为D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公示期内,以C级惩戒措施为基础,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增加抽查内容,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

2.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3.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土地、矿产、海域海岛领域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增加曝光率;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资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加强与各市县资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信用信息采集、分级分类、信用披露、

信用等级调整、差异化管理和结果应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定期调度场景建设进展,协调解决信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场景建设示

意流程图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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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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