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自然资罚决〔20212


当事人:海南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青

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环城西一路海钢八达城7

经查,你单位2020717日至2021617,在东方市四更镇旦场村西侧岸滩海域实施海上临时运输通道疏浚物堆存海域恢复工程非法占用海域4.7公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测量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测量技术鉴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伍仟肆佰元整(计85.54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汇缴至收款人: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号:100710995080010001888888,开户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注: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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