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

平台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和机器管规划工作部署要求,提升我省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构建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体系,进一步规范我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管理,现将《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落实。

  2021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构建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体系,规范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以统一的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整合我省各部门、各领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信息,形成全域覆盖、要素叠加、信息共享的“一张蓝图”体系, 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协调、实施监督以及建设项目审查审批。

    第三条 多规平台数据管理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规范、透明、共享”原则。数据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多规平台,分为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及其他数据,涵盖土地、矿产、海洋、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及人口、经济、社会等与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数据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数据的汇交、维护和共享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一张蓝图”体系;管理多规平台数据,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入库标准,建立数据汇交、更新共享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目录》(详见附件1)。

第六条 省或市县相关部门负责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和相关数据的汇交、更新、共享和安全,利用多规平台实现业务协同;按照多规平台数据入库标准,组织本部门数据的汇交和更新,规范数据管理的内部办理流程,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可用;建立信息快速校核机制,对数据管理中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或更正。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本部门专项规划数据的汇交和更新、共享和安全,协调指导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数据的入库工作;规划审批权限已划转至园区的,由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多规平台数据的信息安全,制定多规平台数据质检标准,建设、维护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库以及多规平台数据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应急处理和备份恢复机制。

第九条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矢量数据成果和批复等材料,省或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纳入多规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和市县相关部门根据多规平台的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接入,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书面申请开通或注销单位用户账号,按照业务需要自主分配、申请权限。

第三章 数据汇交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汇交是指经多规平台数据管理系统,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目录》相关数据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库的过程。主要分为数据新增和数据修改。

    (一)数据新增是首次将数据上传入库的过程。

    (二)数据修改是对现有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进行整体或局部更新的过程。整体更新指对行政区或规划范围内数据进行全局替换,数据入库后,更新前的数据存档为历史版本。局部更新指对单个、多个地块或局部区域的数据进行修改,同一位置的多次变更保留每次变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数据汇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上传。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使用已申请的账号登录多规平台数据管理系统,填写数据汇交申请表单,上传矢量数据、批复文件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提出数据汇交申请。申请表模板详见附件2,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4。

    (二)质检。依据行业数据标准和数据库标准进行质检,其中因规划编制坐标系统与数据建库坐标系统不同而导致的面积差异,属于正常误差范围。质检分为预质检、自动质检和人工检查。

    预质检由责任人根据多规平台提供的线下质检工具对数据进行质检。预质检通过后,方可上传数据。

    自动质检由线上质检工具对上传数据进行检查,不通过的,系统自动退回数据并生成质检报告。责任人可下载质检报告,根据报告提出的问题修改数据后重新上传。自动质检通过后,国土空间规划数据自动推送至人工检查环节,其他数据直接入库。

    人工检查由多规平台管理员或数据审查员对数据进行复核,不通过的,注明原因后退回。人工检查通过后进入审查阶段。

(三)审查。质检合格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经审查后入库。

    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数据入库,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总体规划职能处室审查通过后,由分管厅领导或总规划师签字同意。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详细规划数据入库,实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职能处室双把关,由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职能处室审查通过后,由分管厅领导或总规划师签字同意。

(四)入库。审查通过后,由多规平台管理员将数据入库,并记录数据名称、内容、范围、审批信息、入库时间等信息。入库后由多规平台出具备案号提示入库成功,其中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入库应当一并反馈入库审查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多规平台可查看汇交数据的当前和历史版本信息、数据内容,其中整体更新的数据可查看历史版本,局部更新的数据可按地块查看和追溯变更信息及相关文件依据。

规划数据入库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多规平台公布;属于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的,责任人应当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官网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数据管理是指经多规平台数据管理系统,对已入库的数据进行维护管理和共享应用。主要分为数据停用、数据删除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请。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使用已申请的账号登录多规平台数据管理系统,填写具体数据管理申请表单(附件5),说明理由和用途,上传书面盖章申请函等材料,提出数据管理服务申请。

    数据停用、启用、删除由相应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数据共享由有履职需要的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批。

    1.数据停用、启用、删除,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的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应职能处室审核后,再经多规平台主管处室审批;其它相关部门提交的申请由多规平台主管处室审批。

    2.数据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数据无需审批;有条件共享的数据,由相应数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并进行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三)服务。无需审批的或经审批同意后,由多规平台管理员进行数据的停用、启用、删除,或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 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自然资源数据应按要求开放,由相应数据主管部门确定数据的开放方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属于涉密数据的,由相应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数据信息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监督与实施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建立多规平台实施监督机制,开展规划督查和监管预警。将各相关部门的多规平台使用情况定期通报。

    第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使用数据,不得将多规平台的数据用于履行职责以外的用途,不得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泄露数据。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对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目录》外其他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的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汇交至多规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