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东方市东储2019-6号宗地地块四
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东方市人民政府: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东方市东储2019-6号宗地地块四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请示》(东府〔2020〕28号)已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方案》,将1.5477公顷国有农用地、0.984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本次批准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工业用地和公园与绿地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符合园区的功能定位,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等文件规定。
三、本次批准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请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海
南省财政督察专员办事处、省税务局,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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