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澄迈县27010-201972号地块农用地

转用及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澄迈县27010-201972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澄府〔202021号)已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由你县政府征收老城镇大亭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1.9430公顷,并将1.942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你县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拟征收的土地暂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待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间存在差额的,应补足征地补偿差价。你县应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等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次批准用地若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在该地块内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本次批准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请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7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海   

      南省财政督察专员办事处、省税务局,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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