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白沙县第一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农用地
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白沙县第一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请示》(白府〔2020〕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由你县政府征收牙叉镇城西居委会方亮村集体所有土地8.4086公顷(含耕地1.1092公顷),并将其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你县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拟征收的土地暂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待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间存在差额的,应补足征地补偿差价。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切实做好被征收土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后,方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动工建设。
二、同意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的《补充耕地方案》,该用地占用耕地由已验收完成的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落实占补平衡。你县要切实做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三、本次批准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等文件规定,将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方案和耕作层剥离经费预算作为土地供应审批的重要审查内容。
四、本次批准用地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建设需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手续。
五、本次批准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请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海
南省财政督察专员办事处、省税务局,白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