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将原“基本农田”正式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主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永久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

                     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重大建设项目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对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定了六类情形。主要特殊政策是: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链接: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设施农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相关政策规定

基本农田可以种树吗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禁止”条款并无明确的对应罚则。

对现实中难以避让和实际大量存在的永久基本农田种树问题,目前开了一些“口子”,有一些特殊政策。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注意:“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是否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的其他树种是可以种的。

■国务院扶贫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构树扶贫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国开办发〔201918号)明确:构树扶贫试点工程推广的构树为杂交树种,不同于植物学上的一般构树,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非贫困地区,对已占用的可以调整补划。

探矿采矿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矿业权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矿区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规定: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非禁止人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全域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定: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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