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深化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结合海南实际,持续深化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 “六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目标:到2020年,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质量与保障功能显著提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得到全面有效处置,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有较大提升,农村面貌整洁优美,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
具体指标:到2020年,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98%以上,主要河流湖库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5%,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5%,城镇内河(湖)、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全面完成国家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消除任务,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耕地土壤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比例保持在81%以上。
森林覆盖率62%以上,将480万亩湿地纳入总体规划进行管控,完成林业和湿地生态修复8万亩。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实现增量零容忍、管控更高效。海口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95%,其他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85%,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6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
一、实施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一)全面整治和处置违法用地。全面查清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来发现的违法用地,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客观真实查清违法用地主体、时间、类型、面积,逐宗建档上图入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不同项目、类型,制定整治方案,分类处置,做到阳光操作、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妥善处置。重点整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违法用地,以及外来人员非法买卖土地和新增的违法用地。对一些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违法用地典型案件,坚决严肃查处,对参与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非法买卖者、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立案查处,绝不手软。对整治违法用地中发现的涉及黑恶势力的线索,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工作消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整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基本完成2016年度、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2019年、2020年完成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到2020年,实现违法用地增量零容忍、管控更高效。
(二)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存量违法建筑和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整治。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区进出口道路两旁等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和整治,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严厉打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私下购买宅基地或与本辖区居民合作建设的违法建筑。持续开展住宅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对在城镇住宅小区内非法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建立监督举报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扎实推进农村违法建筑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农村违法建筑存量的复核摸底工作,出台分类处置方案,并启动拆除或整改工作。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农村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核查属实的,除对其违法建设房屋坚决处置外,对其本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农村违法建筑防控机制,积极宣传贯彻村民自治共享理念,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法建设;将农村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形成三级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建筑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所有行政村和自然村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四)强化农房报建和宅基地管理。对我省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梳理,2018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农房报建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作用,建立健全村委会报建管理机制,简化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落实“一表一证”制度,引导农房有序报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继续深化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户,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加快办理,确保农村居民建房报建有证可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开展“一户多宅”清理和空心村整治工作。
(五)大力整治海岸带、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内违法建筑。大力开展海岸带、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整治,以及违规违法填海造地整治,建立海岸带、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建筑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摸清铁路、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底数,完善整治工作台帐,制定处置办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六)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完善“无违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负责、分级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完成“无违建活动优秀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并形成完善的违法建筑防控机制。
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七)全面整治城乡“脏乱差”。加强城镇街道保洁工作,增加城区主次干道、繁华地区和重点区域作业班次和洒水降尘的频次,提升街道保洁机械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镇机械化清扫率达85%以上。落实“河长制”,及时清理城镇内河(湖)杂物。完善“门前三包”监督、检查、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清理处置,抓好三亚建筑垃圾处理厂运营,2018年建成海口建筑垃圾处理厂并运营,2020年建成我省东部和西部建筑垃圾处理厂。建立交通沿线环境卫生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高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乡道沿线可视范围环境干净卫生,加油站和公厕的净化美化。抓好博鳌亚洲论坛、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活动或节日期间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八)推进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五化”建设。整洁建筑立面,2018年对城镇主要街道、重要节点进行整体的景观规划设计,2020年完成重点城镇主要街道立面改造。规范户外广告,2018年全部拆除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违法设立的高立柱广告牌。严格按照城乡容貌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和道路互通设立无关广告牌。持续开展“小广告”专项整治。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推行工地绿色文明施工。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购物点的环境卫生整治。加快推进城镇绿化,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绿化覆盖率达38%以上。
(九)开展“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按照“不湿、不臭、不挤”的要求,对现有公厕升级改造,推进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公共厕所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公共厕所精细化管理。做好高速路等公路沿线加油站、机场、动车站的公厕环境卫生保洁。2018年完成新改建公共厕所800座,到2020年,完成剩余的2485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全面完成农村改厕工作,创建椰级乡村旅游点所在村公厕达到旅游厕所标准。
(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自然村实现卫生清扫保洁收运体系全覆盖。制定实施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网格化卫生保洁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垃圾围村”问题。加强农户小散禽畜养殖管理,推行适当区域集中养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大力推广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不少于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
(十一)创建园林城市和海绵城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城市、海绵城市为目标,不断提高城市生态园林建设水平。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推广公园提质改造,提升存量绿地品质和功能。
三、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十二)整治主要污染水体。2018年底前完成城镇内河(湖)60个重点水体和国家下达的城镇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在此基础上,新增城镇内河(湖)、入海河流、主要河流湖库、重点海湾中的66个污染水体纳入治理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全面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9年底前完成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生活排污口,到2020年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0%以上。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区划分,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或转产;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现有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科学控制全省养殖规模,大力推行生态绿色养殖。持续打击直排偷排、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建立长效巡查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建设全覆盖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公开。
(十三)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湾长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环境治理保护体系。开展污染水体动态摸底和全程监控,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湾一策”,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严格控制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十四)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统筹推进主干管网、支管网、入户管建设与驳接,因地制宜实施老旧城区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截污纳管,解决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仍然偏低问题,大幅度提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2018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内10个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水与污泥同步有效处理和安全处置。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村镇污水治理体系。到2020年,海口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他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全省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十五)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推进重点港湾、近岸海域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保持近岸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不退化。在生态敏感区和滨海旅游区逐步实施退塘还林、退塘还湿、退塘还海。制定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整治无序海水养殖行为,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成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划定,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清退。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生态护坡护岸、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科学制定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着力改善与保护河道生态系统。将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贯穿水环境治理过程,通过低洼湿地、立体绿化等措施,培育“天然海绵体”。合理利用水体地形,改进城镇水环境景观、游乐服务功能,打造园林景观长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十七)落实城镇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落实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及省市重点工程周边的施工工地围挡封闭、场内堆土覆盖、拆除工程洒水、进出车辆冲洗、裸露土地绿化、施工便道硬化“六个100%”,重点项目、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自动喷雾系统和扬尘噪音在线监测设备,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喷雾等低尘作业方式,市县建成区主要街道每天两次洒水降尘。实施城区空旷地带、裸露土地带及时复绿,扩大城镇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20年,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喷雾率达到95%以上,其他市县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十八)严格控制移动源污染。全面落实黄标车全省限行制度,2018年7月底全面淘汰黄标车。分年度逐步淘汰高排放老旧车。实施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大力整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推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I车用汽油柴油,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监管。推进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污染防治。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严格执行船舶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船用燃油质量,继续落实老旧传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推动我省管辖水域纳入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范围。
(十九)加快整治“散乱污”。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实行清单制管理,疏堵结合,扶治并举,整改提升,2018年底前整治到位。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产业园区内燃煤自备发电机组按超低排放标准完成改造任务。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槟榔加工技术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管,开展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农药、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市县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开展装修喷涂粉刷等监督抽查,加强油漆、涂料的管控。落实秸秆禁烧措施,持续打击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的违法行为,2020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二十)大力推广使用绿色能源。加快构建以清洁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清洁能源体系。禁止新增煤电,安全推进核电、气电,分阶段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加大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农村用气,加快电能、天然气替代。推广规模化沼气工程。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景区用车率先实现清洁能源使用全覆盖,大幅提升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
(二十一)加强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完善省域全覆盖的空气质量预测预警体系,2018年底前实现5-7天的区域空气质量预报能力。不断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适时启动冬春空气污染防治预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加强博鳌会议期间空气质量的保障,择时实施错峰运输、施工工地管控、道路保洁等措施,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全面开展空气污染源解析,建立污染源减排清单,提升应急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实施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二十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超标面积、分布和程度。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县全覆盖。
(二十三)加强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编制,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2019年底前各市县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划定优先保护耕地,颁布优先保护地块边界、面积、管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实行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或治理修复,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91万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1万亩。
(二十四)落实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行土地用途动态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质量要求,严格用地准入。对暂不开发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合理规划并推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优化布局,全面提升处置能力。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控制新增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确保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不增加。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整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力争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合格率95%以上。推进农药、化肥减施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到2020年全省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废旧农膜回收治理率达80%以上,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到50%。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整治存量垃圾场,完成110座存量垃圾场修复治理。
(二十六)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昌江、东方、定安、三亚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完成治理和修复超标耕地1万亩。
六、实施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专项行动
(二十七)持续实施“增绿”行动。科学制定年度造林绿化面积指标,2018-2020年全省完成30万亩造林(每年10万亩)。其中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10万亩,完成城边路边村边水边“四边”绿化1万亩,其他造林19万亩。实施国家储备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乡土珍稀树种木材储备基地。
(二十八)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按计划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涉林涉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到2020年,有效整改东寨港、吊罗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旅游以及青皮林、茄新等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扎实做好“绿盾”系列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问题整改。2019年底前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修编,确定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任务指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注重海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拯救保护,逐步扩大海南长臂猿和海南坡鹿栖息地面积,苏铁、坡垒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群数量得到有效恢复。加快规划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理顺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高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九)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实施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现全省护林员网上管理全覆盖,提高森林管护水平。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探索通过租赁、置换、地役权合同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和经济林,逐步恢复和扩大热带雨林等自然生态空间,优先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中部生态核心区经济林“生态赎买”试点。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零容忍”,联合开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八个专项行动。全面开展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红火蚁、金钟藤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加强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等11个天保工程区“五网”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行动。出台《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落实市县对辖区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对湿地进行严格保护,启动全省湿地资源摸底调查,确定湿地修复任务,建设湿地资源数据库及遥感监测平台,确保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加大力度保护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新英红树林等湿地资源,到2020年完成退塘还林还湿1万亩。支持海口创建国际湿地城市。
(三十一)严格海岸带保护和生态修复。持续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海岸带的案件,遏制海岸带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全面恢复修复受损海岸带生态系统,严守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海岸带开发规划管控,实行岸线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海岸带管理责任制,对海岸带保护开发、海岸带防护设施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等实施动态管理。
(三十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26940亩治理任务。强化生产矿山监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主体责任,构建“不欠新账、还清旧账”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七、保障措施
(三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六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由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负责统筹推进,省发展改革、财政、海洋与渔业、工业和信息化、林业、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面完成“六大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三十四)加强执法监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保持对生态资源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及时监督。实施网格化监管,强化监测预警与监管执法的协同联动,提高风险防控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十五)健全投入机制。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治理和保护各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对具有现金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应推广PPP模式,选择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先进、资金实力强的专业机构和企业合作推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三十六)推动社会共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加强信息公开,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七)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六大专项整治”目标考核与问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对于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及时启动约谈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