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开发区规划与建设土地局,屯昌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
为了规范我省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依法惩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鉴定宗地的地类、规划用途,按照违法占地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认定;出现其他情况,按照违法占地时的实际现状进行认定。非法占地规模,按实测面积认定。
二、下列行为,认定为耕地破坏:
(一)在耕地上硬化、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人为挖损、塌陷、压占;
(三)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
(四)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
(五)在耕地耕作层人为堆放、抛洒有毒、有害物品和其它污染物;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毁坏的形式。
三、耕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
(一)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轻度破坏:
1、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种植条件受破坏的;
2、堆放或抛洒有毒、有害物品和其它污染物,造成半年内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二)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中度破坏:
1、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含20厘米),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2、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因物理原因造成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3、堆放或抛洒有毒、有害物品和其它污染物,造成一年内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三)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重度破坏:
1、在耕地上硬化、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20厘米以上,种植条件遭毁坏无法耕种的;
3、堆放或抛洒有毒、有害物品和其它污染物,造成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四、耕地破坏鉴定报告由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占地类别;
(三)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定报告应附具现场勘测有关图件、照片资料(毁坏现状、耕作层剥离深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