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质资料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质资料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标

20247月省编委授权海南省地质资料院加挂海南省地质资料馆牌子,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委托,省地质资料馆承担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挂牌以来,省地质资料馆主动对接全国地质资料馆,不断推进全省地质资料统一汇交、管理和利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资料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文件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二十四条,主要从服务分类与范围、各类服务规定、服务方式、《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办理、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对我省地质资料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一)明确了服务分类与范围。

明确地质资料服务分为非涉密地质资料服务、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及保护期地质资料服务,非涉密地质资料包括公开地质资料和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

非涉密地质资料的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类用户;涉密地质资料的服务范围为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队、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

(二)规范了各类服务的规定。

借阅复制公开地质资料,需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或在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实名注册后在线利用公开地质资料。借阅复制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需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用途证明,并签订“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利用承诺书”。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需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用途证明。

借阅复制保护期内地质资料,需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用途证明、该资料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三)确立了多样化服务方式。

省地质资料馆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基本服务、应急服务、专题服务及个性化需求服务。用户可以选择线上网络下单办理借阅或线下到馆办理借阅。

(四)明确了《证书》的办理。

明确规定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队、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且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才可以办理《证书》。

办理《证书》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国有企业提供)、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签订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具备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强调了各方责任与义务。

明确了省地质资料馆的责任与义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强调用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归还、销毁借阅复制的地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