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我省是海洋大省,管辖海域约200万平方千米,占全国管辖海域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海洋相关产业的发展是我省海洋经济的发展、乃至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海域、海岛资源是海洋产业布局和海洋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空间载体,加强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工作、推进相关项目建设,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优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程序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纷纷制定本省的要素保障政策文件,在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的同时,提出了具有地方特点的、切实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要素保障政策,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为保障我省涉海产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我们立足于解决我省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实际问题,充分吸收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从简化用海用岛审批手续、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支持重点产业发展、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等角度提出了十条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

二、文件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条具体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简化用海用岛审批手续

本条措施主要是简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一是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批流程,将项目用海审查与公示、征求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二是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用海用岛项目,允许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三是简化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公益设施用岛的报批材料。

(二)优化海底电缆管道审批管理

本条措施主要是优化我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海上风电电缆等海底电缆管道审批程序。参照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政策,明确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取得路由铺设施工批复文件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直接引用相关结论,项目用海审查时,可不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规范养殖用海管理

本条措施主要解决我省“水产南繁育种”用海活动在红线区选址的问题。海水养殖是我省最重要的用海方式之一,水产育种是海水养殖的基础,也是我省的优势产业。为保障水产育种活动顺利开展的同时,不对周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通知》明确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单位,根据亲鱼安放、育种活动需要,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统一组织选划论证用海区域,并统一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作为在选划用海区域内审批新增亲鱼安放、育种活动(围海养殖除外)的依据。

(四)支持海上风电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本条措施主要是支持海上风电与养殖、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同时,促进风电用海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鼓励海上风电与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海洋旅游等融合发展。在风电场四至范围内、确权范围外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网箱实际占用海域计算用海面积;在风电场确权范围内,减缴50%海域使用金。

(五)集约节约利用自然岸线资源

本条措施主要鼓励市县开展岸线修复,保障我省重大项目顺利开展和自然岸线保有率达标。对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可以市县为单元,对人工岸线进行统筹整治修复,以保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经认定的生态恢复岸线纳入自然岸线保有率考核,多出部分可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安排公益、重点项目占用岸线。

(六)鼓励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本条措施主要是解决企业诉求,盘活富余的岸线指标。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岸线整治修复活动,生态恢复岸线按规定程序认定备案后进入“土地超市”,由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选购。

(七)实施公共交通用海备案管理

本条措施主要是加强已有的公共交通用海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的同时,避免新增项目用海与公共交通用海冲突。海南岛本岛周边已有的航路、航道等排他性公共交通用海及安全区,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进行用海备案,确定用海管理责任人。其他新增项目用海拟占用已备案区域的,需按要求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门意见;新增项目用海不占用已备案区域的,可不再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门意见。

(八)调整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

本条措施主要是落实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的具体举措,调整市县政府审批的公益性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解决项目用海和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两张皮的问题,可显著加快公益性用海项目进展。《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推进做好委托下放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工作的函》(2023年)明确“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与省司法厅对拟委托下放市县实施省级管理权限目录进行逐条审核”,其中“海域使用金减免初审”“可通过省资规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委托下放”。本条措施严格落实上述规定,明确市县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公益性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财政部门和海域使用权审批部门。申请市县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公益性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可在申报项目用海时一并提出。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并下达项目用海批复和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并按要求报备。

(九)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本条措施主要是盘活“未批已填”围填海形成的土地资源,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提出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备案管理措施。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在落实“查处到位、问责到位、整改到位”要求基础上,规划用地为公园绿地、公共道路、防护绿地或水域的区域可进行用海备案,备案主体由市县政府确定。

(十)做好靠前服务和用海监管

本条是政策文件实施的保障措施。一是要求沿海市县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超前介入、主动服务,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用海用岛要素保障工作。二是要求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要求,加强海域海岛动态监管能力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项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用海用岛主体严格落实依法用海、生态用海责任。本通知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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