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建立新旧采矿用地挂钩制度促进净矿出让和生态修复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保障资源能源供给需求,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守住法律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了《关于建立新旧采矿用地挂钩制度促进净矿出让和生态修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9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提出九条措施,主要有:
(一)合理确定适用范围。一是明确采矿用地是指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开采的采矿用地和今后出让采矿权涉及的采矿用地(不含配套用地),采矿用地项目在开采前需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二是明确文中所称存量采矿用地是指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依据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的义务人已灭失且未治理图斑)以及存在责任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
(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明确要求采矿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矿产能源发展区,并对存量采矿用地的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明确复垦修复项目清单。
(三)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来源。明确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保障方式,并要求采矿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采矿用地腾退的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处置存量土地产生的计划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也可通过“土地超市”交易获取计划指标。
(四)实施复垦修复激励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按照“谁开采,谁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复垦修复义务,并及时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并制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后使用计划指标规则。
(五)规范采矿用地审批。一是简化用地审批,明确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情形。二是将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合并,后置于矿权出让环节。
四、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石油、天然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后转为开采井的,明确了可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明确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和能源的采矿用地,可以按程序直接实施土地征收,并依法落实补偿安置,不需要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三是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供应,采矿用地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直接供应(因为采矿用地难以编制控规)。强调采矿用地要结合开采服务和修复年限供应。对国有土地,以公开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与采矿用地采取“两权合一”方式供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委托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理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采矿权与采矿用地采取“两权合一”方式供应。针对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采矿权取得在先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