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海域资源科学配置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是充分释放海域资源要素潜能和破解交叉重叠用海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海域资源管理沿袭二维“平面化”思维规律,在推进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破损、海岸线资源锐减、海域空间边界不清、海域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利益相关者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要求重构我国海域空间开发逻辑,尤其是海域资源的立体化配置,将迎来多区域、多产业、多主体的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态势。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行业用海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规范海域立体开发行为,是为了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文件依据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司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初稿)>意见的函》(自然资海域海岛函〔2022〕170号)等。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六条,主要明确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实施条件和范围、论证要求、审批要求、出让和使用金征收、监督管理等要求。
(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实施条件和范围。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实施条件为仅使用单层海域的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等线型工程,以及相互之间兼容性高或互补性强的项目。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水面建筑物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填海造地、海砂等矿产开采项目不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
(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论证要求。一是论证工作应将用海活动与规划确定的主导功能和兼容功能符合性以及分层设权的可行性纳入论证重点,包括用海活动不能影响主导功能的发挥,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责任义务、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以及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等内容。二是鼓励用海主体之间签订规范用海行为的合同,明确各权利主体的行为,对各权利主体的用海项目在使用不同层次海域的时间、作业方式等进行合理限定。
(三)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审批要求。一是用海申请时应要求提供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二是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进行立体开发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出让或分开出让。三是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海域新增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的,应征求原审批机关的意见,新申请用海人应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原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将原有立体开发已设定海域使用权拆分设权的,在申请批复时应要求提供分层设权可行性说明,可不要求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出让和使用金征收。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出让,应遵循国家和本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依据现行有关征收标准文件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成交结果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征收适用《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2〕5号)文件规定。若国家部委对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监督管理。一是各市、县、自治县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借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要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域立体开发不得超过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二是分层设权用海发生转让时相应权责义务随之转移。对于将已设定的海域使用权拆分立体设权的,转让时双方须签订规范用海行为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