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4月1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2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光伏发电属于新兴产业,其用地方式与传统的发电项目相比具有特殊性。同时,项目实际用地存在多样性,在用地管理方面需要分类区别对待。在用地管理方面,如何科学界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性质,明确不同光伏发电项目适用的用地政策,在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实现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是当前光伏项目用地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增强我省光伏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同时征求了业内企业的意见,并对发改委提供的41家省级备案光伏项目进行了电话调研,综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论证,最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通知》依据《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5号)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2017〕8号)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明确光伏发电项目选址要求,除国家明确的严禁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外,从保护耕地尤其是耕地中的水田的角度,增加了禁止占用一般耕地中的水田的规定。
(二)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类型。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将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扶贫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
二是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2015年发布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
三是区分用地分类,明确三类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管理及建设要求。
1.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
用地管理方面。明确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
建设要求方面。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撂荒。新建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本《通知》下发前已建设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渔业养殖等相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严禁抛荒、撂荒。
2.光伏扶贫项目。是指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方面与光伏复合项目相同,建设要求方面参照国土资源部8号文要求,未对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桩基列间距、行间距提出建设要求。
3.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是指光伏复合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以外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管理方面,明确光伏方阵使用未利用地的,可以按照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要求方面参照“国土资规5号文”、“国土资规8号文”要求,未对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桩基列间距、行间距提出建设要求。
(三)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监管。
主要从依法用地、布设后并网、用地退出、联合惩戒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与“国土资规8号文”保持一致。
四、《通知》与“国土资规5号文”、“国土资规8号文”的区别
(一)除国家明确的严禁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外,从保护耕地尤其是耕地中的水田的角度,增加了禁止占用一般耕地中的水田。
(二)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将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扶贫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光伏发电用地分类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新建光伏复合项目的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并对《通知》印发前已建成的光伏复合项目提出用地要求。
(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实际情况,允许光伏复合项目中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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