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南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杨建青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在东方市四更镇旦场村西侧岸滩海域实施海上临时运输通道疏浚物堆存海域恢复工程非法占用海域4.7公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测量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测量技术鉴定报告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伍仟肆佰元整(计85.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其他
处罚内容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在东方市四更镇旦场村西侧岸滩海域实施海上临时运输通道疏浚物堆存海域恢复工程非法占用海域4.7公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的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测量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测量技术鉴定报告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伍仟肆佰元整(计85.54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汇缴至收款人: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号:100710995080010001888888,开户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注: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85.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6
处罚有效期 2021-12-16
公示截止期 2021-12-16
处罚机关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60000MB159738X3
数据来源单位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60000MB159738X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