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试行)
项目 | 内容 | 自评 | ||||||
一、党支部设置(6分) | (一) 党支部 成立 (2分) | 独立 党支部 |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内的单位,应当成立党支部。 |
(成立计2分,不按规定成立或撤销扣2分) | ||||
党员11—49人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正式党员。 | ||||||||
联合 党支部 | 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按工作性质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由2个以上的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不超过5个。不能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单位,其党员编入其他独立党支部。 | |||||||
临时 党支部 |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厅机关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 |||||||
成立 撤销 | 成立:(1)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厅机关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成立党支部;(2)根据工作需要,厅机关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并报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撤销:(1)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由厅机关党委批准撤销;(2)由厅机关党委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并报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 |||||||
(二) 党支部 委员会 建设 (2分) | 不设 支委会 |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报厅机关党委批准。 |
(设立支委会计1分,应设未设扣1分,未达到设立条件不扣分;开展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计1分,未开展扣1分) | |||||
设立 支委会 |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支委会,委员按20%以上差额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在第一次委员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委员报厅机关党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厅机关党委批准。 | |||||||
正式党员7—10人的党支部设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组织委员和纪检委员各1名。需要设副书记的,副书记可兼纪检委员或组织委员。 | ||||||||
正式党员11—15人的党支部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 | ||||||||
正式党员16—49人的党支部设委员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分管纪检工作),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各1名。 | ||||||||
任职 条件 | (1)书记任职要求党龄1年以上;(2)书记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由其他党员负责人担任;(3)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厅机关党委指定。 | |||||||
支部 书记 述职 评议 |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委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支部建设工作。党支部书记每年向厅机关党委及支部全体党员作抓党建工作述职,接受评议。 | |||||||
步骤:(1)深入调研摸清情况;(2)认真撰写述职报告;(3)召开述职评议会;(4)制订整改方案抓落实;(5)公开反馈。 | ||||||||
(三) 任期 换届 (2分) | 任期 规定 | 支委会以及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届满进行换届。 |
(不按期换届扣2分,未到期不扣分) | |||||
换届 程序 | 党支部提前2个月书面向厅机关党委报送换届请示。 | |||||||
(1)将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厅机关党委批准;(2)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超过五分之四以上有选举权党员参加方可选举);(3)选举结果报厅机关党委批准。 | ||||||||
二、组织生活制度(40分) | (四) “三会 一课” (18分) | 党员 大会 (4分) | 时间: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紧迫问题需要讨论研究可随时召开。 |
(全年4分,每季度召开 1次计1分,每少1次扣1分) | ||||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参会党员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半数。 | ||||||||
内容:(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4)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5)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6)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重要事项。 | ||||||||
基本步骤:(1)会前准备:确定党员大会的议题。(2)会议召开:党员大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主持;需要作出决议的事项,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表决通过。(3)会后工作:决定、决议需审批的,报厅机关党委批准后及时向党员公开。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须制定措施、分工落实、督促检査。 | ||||||||
支委会 会议 (6分) | 时间: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
(全年6分,每月召开 1次计0.5分,每少1次扣0.5分;不设支委会的不扣分) | ||||||
参加人员:党支部委员参加,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 ||||||||
内容:(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2)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以及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3)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办法;(4)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方面的工作;(5)审议通过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报送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6)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7)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的有关工作;(8)研究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9)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10)研究讨论其他工作。 | ||||||||
基本步骤:(1)会前准备:确定党支部支委会的议题。(2)会议召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需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3)会后工作:需要报告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事项制定议题;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有关委员负责部署检查落实。 | ||||||||
党小 组会 (6分) | 时间: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
(全年6分,每月召开 1次计0.5分,每少1次扣0.5分;无党小组的不扣分) | ||||||
参加人员:党小组全体党员,党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 ||||||||
内容:(1)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等;(2)讨论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3)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4)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推荐优秀党员等有关工作;(6)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 ||||||||
基本步骤:(1)会前准备:确定党小组会的内容。(2)会议召开:根据党员的学习、讨论等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形成统一意见。(3)会后工作:党小组组长向党支部报告并抓好落实。 | ||||||||
二、组织生活制度(40分) | (四) “三会 一课” (18分) | 上党课 (2分) | 时间:党支部每年至少上一次党课。 |
(上课计2分,未上课扣2分;编入厅领导未上课扣1分) | ||||
主讲人:党支部书记、委员,党支部普通党员,编入的党员厅领导,特邀专家、教授,优秀共产党员等。 | ||||||||
内容:(1)党章和党内法规;(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党建相关理论知识;(4)结合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等。 | ||||||||
程序:(1)党课准备:主讲人围绕党课主题精心备课。(2)讲课形式:可采取专题党课、现场党课、微党课等形式。(3)课后工作:党课资料存档,可印发党员开展学习。 | ||||||||
(五) 组织 生活会 (3分) | 时间 | (1)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2)专题活动按要求召开组织生活会。 |
(召开计3分, 未召开扣3分;编入厅领导未列席指导扣1分) | |||||
主题 | (1)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2)专题活动确定的主题;(3)党支部自定主题。 | |||||||
形式 | 组织生活会可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 | |||||||
基本 步骤 | 会前准备:(1)制定方案,确定主题,围绕主题组织党员学习;(2)征求意见;(3)开展谈心谈话;(4)撰写发言材料(查找存在问题、剖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5)会前向厅机关党委和党员汇报、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情况。 会议召开:(1)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2)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报告党支部工作情况,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3)与会党员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4)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 会后工作:(1)制定党支部及个人整改措施;(2)向全体党员通报和向厅机关党委报告组织生活会情况。 | |||||||
(六) 民主评 议党员 (3分) | 时间 | 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与组织生活会结合进行。 |
(开展计3分,未开展扣3分;编入厅领导未列席的扣1分) | |||||
内容 | 党支部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每名党员客观公正作出评价、确定等次,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 |||||||
形式 | (1)民主评议党员以党员大会方式进行;(2)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但形成的鉴定和评定意见必须经过支委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讨论。 | |||||||
基本 步骤 | 会前准备:(1)制定民主评议党员方案;(2)个人对照标准和评议内容撰写自评材料。 会议召开:(1)党支部书记通报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2)党员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3)发放测评表,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4)支委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对党员进行组织评定。 会后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向党员反馈并向厅机关党委报告。 | |||||||
二、组织生活制度(40分) | (七) 主题 党日 (12分) | 时间 |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时间视内容灵活确定。 |
(全年12分,每月开展1次计1分,每少开展1次扣1分) | ||||
形式 | (1)组织党员集中学习;(2)上党课;(3)过组织生活;(4)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5)给党员过政治生日;(6)现场接受红色革命传统教育;(7) 警示教育;(8)进行民主议事;(9)业务技能比武;(10)党的知识竞赛;(11)开展志愿服务;(12)交纳党费等。 | |||||||
参加 人员 | (1)全体党员;(2)设立党小组的党支部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3)根据主题可安排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 | |||||||
基本 步骤 | (1)年初制定主题党日计划,明确主题和活动形式;(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3)建立主题党日活动台账。 | |||||||
(八) 谈心 谈话 (2分) | 范围 | 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 |
(开展计2分,未开展扣2分;编入厅领导未开展的扣1分) | |||||
安排 | 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应开展谈心谈话。 | |||||||
形式 | 谈心谈话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话的方法进行,个别谈话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支部每半年统计谈心谈话情况。 | |||||||
内容 | “六必谈”:(1)工作有变动时必谈;(2)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3)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4)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必谈;(5)群众有不良反映必谈;(6)发现违规违纪苗头或倾向必谈。 | |||||||
(九) 双重 组织 生活 (2分) | 内容 | (1)党员厅领导原则按分管业务编入1个党支部管理,并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2)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编入的党员厅领导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
(党支部未通知或编入厅领导无故缺席的扣2分;没有编入厅领导的不扣分) | |||||
三、发展党员(5分) | (十) 发展 党员 工作 流程 (5分) | 申请 入党 | (1)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2)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
(评分标准见下方) | ||||
入党 积极 分子 培养 考察 |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4)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情况报厅机关党委备案;(5)培养教育: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6)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写实薄》。 | |||||||
确定 发展 对象 | (7)确定发展对象: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8)报厅机关党委备案;(9)确定2名入党介绍人;(10)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11)发展对象参加省委直属机关工委举办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 |||||||
三、发展党员(5分) | (十) 发展 党员 工作 流程 (5分) | 预备 党员 接收 | (12)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是否合格;(13)厅机关党委预审:审查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14)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如实填写;(15)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厅机关党委审批;(16)厅机关党委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形成意见向党委汇报;(17)厅机关党委在3个月内审批;(18)再向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
(发展工作顺利完成计5分,不完成任务扣5分, 程序每少1个步骤扣0.5分;没有发展党员的不扣分) | ||||
预备 党员 教育 考察 转正 | (19)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20)预备党员参加厅机关党委或党支部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21)党支部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每季度考察1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2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书面提出转正申请;(23)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形成决议报厅机关党委审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24)厅机关党委在3个月内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25)厅机关党委建立党员档案并放入人事档案保存。 | |||||||
四、党员教育管理(10分) | (十一) 教育 培训 (3分) | 时间 | (1)党支部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或学习计划;(2)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3)党支部集中跨省外出学习培训的,每2年只能安排1次(上级党组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
(无教育培训计划或学习计划的扣1分;党员集中学习时间不足的扣1分) | ||||
内容 | 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不断加强党员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注重知识技能教育。 | |||||||
方式 | (1)集中培训;(2)现场教学;(3)“三会一课”;(4)过党支部组织生活;(5)参与志愿服务;(6)观看教育片;(7)参加大讲堂、报告会、学习论坛;(8)党支部集中专题学习;(9)网上学习等。 | |||||||
(十二) 党籍 党员 组织 关系 (3分) | 保留组 织关系 | 对短期出国(境)党员,应保留其党员组织关系。 |
(不按规定保留组织关系或停止党籍的每项扣1.5分,没有此类情况的不扣分) | |||||
具体程序:(1)党员本人向出国(境)前所在党支部提出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2)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决定;(3)报厅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后保留党员组织关系。 | ||||||||
停止 党籍 | 对出国(境)定居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 |||||||
具体程序:(1)党员本人向出国(境)前所在党支部提出停止党籍的书面申请;(2)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停止党籍决定;(3)报厅机关党委审批同意,并将党员书面申请、党支部决定、审批意见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保存审查。 | ||||||||
四、党员教育管理(10分) | (十二) 党籍 党员 组织 关系 (3分) | 党员 组织 关系 转接 | 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转移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与党员保持联系,跟踪转移到位。 |
(不按规定转接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的每项扣1.5分,没有此类情况的不扣分) | ||||
本省范围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厅机关党委直接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 ||||||||
省外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由党员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纸质)到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进行办理。 | ||||||||
流动党 员管理 |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 |||||||
(十三) 党费 工作 (4分) | 党员 交纳 党费 | 时间:(1)党员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2)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3)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党员申请、党支部报厅机关党委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
(党员或党支部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或收缴党费的每项扣1.5分,党支部不按规定使用党费的扣1分;没有上述情况的不扣分) | |||||
标准:每年初核算1次党费交纳标准。党员遇到特殊情况(如丧失劳动力、家庭生活困难等),经党员申请、党支部同意报厅机关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 ||||||||
交纳党费的形式:(1)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单位党员亲自交纳党费;(2)已经采取网上支付(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纳党费的,可继续沿用此方式交纳党费。 | ||||||||
党支部 收缴 党费 | 收缴:(1)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收缴;(2)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兼职党务工作者或党支部书记指定的其他党员负责收缴;(3)党支部设党小组的由组长负责收缴,然后上缴党支部。 | |||||||
上缴:党支部应每月内向厅机关党委全额上缴党费。 公布: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 ||||||||
党费 使用 | 厅机关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 |||||||
五、党员监督处置(6分) | (十四) 党员 监督 (3分) | 方式 | (1)严格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情况; (2)听取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对党员的评价意见; (3)检查党员工作:检查党员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情况; (4)提醒谈话: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5)批评教育:对党员存在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支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6)报告上级党组织:发现违反纪律问题向厅党组或厅机关党委报告。 |
(没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扣3 分;如出现领导班子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形式之一的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3分) | ||||
内容 | (1)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3)参加组织生活情况;(4)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 |||||||
五、党员监督处置(6分) | (十五) 不合格 党员 处置 (3分) | 限期 改正 |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的党员,党支部报厅机关党委审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
(如出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形式之一的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3分) | ||||
劝退 | 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报厅机关党委同意再报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查批准,劝其退党。 | |||||||
除名 | 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除名由党支部报厅机关党委同意再报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查批准。 | |||||||
处分 | 对于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党员,党支部依据违规事实和《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经党员大会讨论,做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
六、党建资料管理(5分) | (十六) 档案 管理 (5分) | 工作 台账 | (1)党支部班子成员花名册;(2)党员花名册;(3)生活困难党员花名册;(4)发展党员工作台帐;(5)党支部党务公开登记表;(6)党费收缴明细表;(7)党支部换届工作台账;(8)党支部谈心谈话登记表等。 |
(无档案管理扣5分,工作台账、资料没有或不全的每项各扣2.5分) | ||||
工作 资料 | (1)“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记录本;(2)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照片、视频;(3)组织生活会材料;(4)年度党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5)民主评议党员资料;(6)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材料;(7)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材料等。 | |||||||
七、工作保障(18分) | (十七) 激励 关怀 帮扶 (5分) | 激励 表彰 | (1)对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以及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的党员,党支部应当及时在本支部表扬宣传、树立典型,号召党员向身边的先进学习。 (2)对民主评议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给予表扬,并作为评先评优和推荐上级表彰的优先条件。 |
(没有开展激励关怀帮扶工作的扣5分,每少开展一项工作扣1-2分) | ||||
关怀 | (3)每年元旦、春节、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 (4)党员患病住院、家庭发生意外、生活遇到困难等,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 |||||||
帮扶 | (5)建立生活困难党员信息台账。对生活困难、独居、老弱病残等困难党员做好统计工作。 (6)结对帮扶。开展党支部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针对支部困难党员情况,制定“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 (7)帮扶经费。党支部应将困难党员情况向厅机关党委汇报,由厅机关党委统筹安排经费。 | |||||||
(十八) 阵地 建设 (8分) | 党员 工作 活动 场所 (6分) | 在集中办公区的单位党支部应做到:至少设置一个共用党员活动阵地,有组织设置图,有党旗党徽、入党誓词上墙等。 |
(没有按规定设置的扣6分) | |||||
有独立办公区的单位党支部应做到:(1)有专门的党员活动室;(2)活动室内有党旗党徽、入党誓词、党建制度等上墙,有条件的配备电教设备和书报资料;(3)有党建资料管理档案柜;(4)有党建宣传栏和党务公开栏。 | ||||||||
服务窗口单位党支部应做到:(1)党员佩带党徽;(2)设置党员先锋岗、示范岗;(3)有组织设置图;(4)有党建宣传栏或党务公开栏。 | ||||||||
七、工作保障(18分) | (十八) 阵地 建设 (8分) | 党务 公开 (2分) | 内容:(1)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情况;(2)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情况;(3)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组织生活会情况;(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 |
(没有按规定落实党务公开的扣2分) | ||||
公开方式(任选其一):(1)会议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等;(2)文件公开:制发文件;(3)简报公开:编发简报公开;(4)公开栏公开:设置党务公开栏张贴公开;(5)局域网公开:在本单位局域局上发布;(6)移动媒体公开: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微信群、钉钉组群、手机APP上公开。 | ||||||||
(十九) 经费 保障 (5分) | 预算 | 党支部年度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党支部在开展活动前申请使用。 |
(没有保障的扣5分) | |||||
保障 项目 | (1)“三会一课”;(2)主题党日;(3)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4)学习调研;(5)表彰先进;(6)走访慰问等。 | |||||||
八、特色党建(10分) | (二十)服务中心 (3分) | 党支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取得一定的成效。 |
(除总分10分外,额外加分详见说明) | |||||
(二十一)活动载体 (3分) | 党支部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教育培训等活动载体方面有特色、有活动成果。 | |||||||
(二十二)制度创新 (4分) | 针对党支部建设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在工作思路、工作理念、工作制度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厅机关党委或省委直属机关工委认可并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 |||||||
支部自评 意见 | 达标( );未达标( ) (备注:75分以上为达标) | 支部书记 签名 | 自评总分 |
说明:
1.各党支部对照项目、内容,开展自查和整改,在相应表格自评分数,作出达标与否自评意见(划勾),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厅机关党委考核备查。
2.第八条“特色党建”:如(二十)(二十一)(二十二)项工作各自有形成的信息稿件,在省委直属机关工委《海南机关党建》《机关党建信息》或我厅门户网站、公众号刊发的分别额外加1分;在省级媒体如《海南党建》《海南日报》刊发的分别额外加2分;在中央、部委媒体如“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中国自然资源报》刊发的额外分别加3分〔如为(二十二)项的信息则加4分〕,三项加分合并计入第八条评分,总加分最高为7分。
3.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不纳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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