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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0-09-08 分享到:

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8月21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8月31日中共海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海南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海南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政法工作原则,深入推进平安海南、法治海南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履行与政法工作相关的职责,与政法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平安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设副书记、委员若干名。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围绕建设法治海南认真落实《条例》明确的职责任务,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政法委员一般应当由熟悉政法工作和基层工作情况的人员担任。

  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统筹专群力量,协调推进政法和相关社会治理工作,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综治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各级综治中心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者党组织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各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解决涉及跨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格化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推动完善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制度体系、维护安全稳定制度体系、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执法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政法队伍建设制度体系,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推动政法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平安建设、见义勇为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社会稳定形势,加强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海南。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原则,统筹协调政法单位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改进办案方式,不断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第十三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原则,推进市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综治中心、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位一体”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投,建立健全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治理体系。

  第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建立完善政法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机制,为政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市县(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副书记任免在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任免应当注意听取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

  政法单位领导干部任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上一级政法单位考察后,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意见,或者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政法单位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开展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的结果报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作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对本地区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机制。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发现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政法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政法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整改方案和相互批评意见等材料,应当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省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

  第二十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研究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其他重大事项,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明确细化议事内容,列出具体清单,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事关本地区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重要干部人事情况;

  (五)半年和年度全面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和省委以及同级党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地区政法工作总体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及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协调多方共同推进的重要改革事项;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以及平安海南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工作举措;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请示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等;

  (九)应当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重要指示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隐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四)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五)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突发紧急情况、重大风险患、重要政法舆情及其处理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大举措、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情况、突出先进典型推荐表彰情况、政法领导干部和干警违纪违法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请示报告事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根据其请示报告作出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三十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召开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对全省政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县(区)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全体会议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第三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确保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地方党委成员、党委政法委员会成员、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章  统筹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夯实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支持和保障综治中心、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等社会治理工作阵地建设,充实基层政法工作力量。

  第三十八条  地方党委应当落实政法单位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任职等规定。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异地交流任职。市县(区)政法单位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对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开展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三十九条  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完善和落实政法系统政治轮训制度,以忠诚教育为核心,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党委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当配合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做好政法队伍政治轮训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党委应当推动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完善常态化表彰、及时性奖励机制。加强政法职业风险保障,建立完善政法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推动建立因公负伤政法干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推动落实政法干警抚恤优待政策,建立英烈和因公牺牲政法干警家属、伤残和特困政法干警资助资金制度,关爱政法干警英烈子女就业就学。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维护政法干警执法司法权威、保障政法干警权益工作机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袭警、辱警、诬警行为,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探索建立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及容错纠错、激励担当机制,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落实政法干警定期休假、体检等制度,保障政法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四十二条  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智能化管理监督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健全和落实政治督察制度机制,采取定期督察、专项督察与即时督察等方式,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者政法委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对政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督察。

  (二)健全和落实平安建设督查考核制度机制,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成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

  (三)健全和落实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化执法司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及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四)健全和落实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制度机制,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者政法委员在服务大局、执法办案、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市县(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向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向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制度。

  第四十七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四十八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十九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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