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整改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联合公布7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这7起案例分别是:

海南某农业公司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集装箱案。2023年3月,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备案用途占用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村委会0.43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集装箱板房。2023年4月,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9月,当事人自行拆除建设的集装箱板房,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万宁市陈某某违法占地建设酿酒坊案。2022年10月,万宁市三更罗镇二村网格员巡查发现陈某某违法占用万宁市三更罗镇二村村委会牛锲村民小组9.33亩(耕地1.78亩)集体土地建设粮食酒加工厂、办公室及住宿。2023年1 月,三更罗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厂房等设施。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和约谈提醒。2023年8月,陈某某自行拆除厂房等设施,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澄迈某海产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厂房案。2023年12月,澄迈县老城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澄迈某海产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老城镇玉楼村0.37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0.05 亩)建设罗非鱼加工厂房。2024年5月,澄迈县老城镇政府组织拆除厂房,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东方市杨某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2022年1月,东方市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方市八所镇上红兴村0.28亩耕地建设房屋。2022年7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八所镇政府查处,并抄送东方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对4名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因当事人未自行拆除,2022年10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八所镇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保亭县王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2021年上半年,保亭县加茂镇南茂居什芽队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加茂镇南茂农场什芽队0.18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2022年4月,保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同月,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2023年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由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2023年4月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23年8月强制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陵水某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板房案。2023年8月,陵水某农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陵水县新村镇桐海村3.54亩耕地建设板房。2023年10月,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新村镇政府查处。经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新村镇政府指导督促,2024年8月,当事人自行拆除板房,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临高某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光复合项目案。2022年3月,临高某能源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波莲镇美珠村8.64亩耕地建设光伏电站。2023年3月,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5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99.62万元。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2023年7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9月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通报指出: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海南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新增乱占耕地问题。各市县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巩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成果,持续增强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使命感、责任感,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坚决遏制新增和依法稳妥处置存量问题,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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