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评审主体、评审形式、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效力、评审责任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实施办法》明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论证报告公示和专家评审制,专家论证评审应对资料审查、编制规范性审查、论证内容审查、论证报告质量评估、海域使用可行性评估作为五项重点审查内容,并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三大原则,对用海项目的生态影响力严格把关,专家个人意见中应当明确项目用海是否可以或是否同意论证的结论并说明理由。

《实施办法》还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意向用海人需通过信用平台获取编号后方能提交评审;用海审批部门论证评审前应通过信用平台核查报告编制单位的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才可进入评审程序。对于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实行评审结论终身负责制,出现违规情形,实行退出机制,2年内不得入库参与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还同步开展海南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更新工作,强化专家论证在海域使用审批中的把关作用,严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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