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意见(海府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份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意见》分为五大方面共27条内容。不断提升自然资源和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推海南自贸港建设。

切实保护耕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严格建设活动占用耕地。对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生态绿化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等,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利用土地。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各区政府要逐级把关,对不满足设施农用地申请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严禁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加强土地巡查,对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范围,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之名,违法违规占地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旅游、娱乐、会议、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展销、房地产等非农业建设的,及时制止,依法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规范土地市场,严格不动产登记管理

严禁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严禁以项目招拍挂、协议出让代替土地招拍挂实施土地供应。对混合用地,应明确各类用途比例,按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实行整体供应。

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缴管理。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对土地受让人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经催缴仍未足额缴纳的,依法依约追究违约责任。

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填海项目不动产证换发

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对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对符合使用条件、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复垦方案可行、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等的临时用地,各区政府审批出具批准文件后,土地使用权人方可开工建设;临时规划许可期满继续使用的,需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期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使用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规范填海项目不动产证换发。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围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前30日进行提醒,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对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拖欠海域使用金、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等行为的,不予换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围填海成本予以抵减。

加强批后监管,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对确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以征缴闲置费方式处置的要足额征缴,以无偿收回方式处置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对确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限期消除政府原因,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加快出台协议有偿收回实施办法,探索“共享收益”处置新模式,促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

依法限制未处置闲置土地的权益。严厉打击囤地、炒地行为,未经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抵押权益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动工开发前,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的,可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1年;属征缴闲置费的闲置土地,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决定征缴闲置费之日起1年。

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健全土地供后监管常态化机制,明确巡查责任到人,实现巡查全市覆盖不留死角。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对协议约定时间前30日仍未开竣工的,实行开工、竣工提醒,促进土地的开发利用。

严禁以各级各类会议纪要替代规划

《意见》提出强化规划引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原则,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的规划,不得作为土地出让、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严禁以各级各类会议纪要替代规划。

严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准入清单”;海岸带管控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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