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和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升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

《通知》指出,各单位均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管理年报,包括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基本业务情况,机构设置、基础设施、人员队伍等馆藏机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与建议、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内容。

《通知》明确,各省(区、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年度)》;各委托保管单位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统一定名为《XXX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管理年报(XXXX年度)》。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的统计时间段为编制年度11日起至1231日止。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各委托保管单位应当在每年115日前,按通知所附的统计表填报统计信息,并向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上报本年度年报。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油气公司总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年报审核盖章,并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部上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所属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各油气公司在本单位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别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及时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部报送本单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安全管护、开发利用、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重大工作进展等方面信息,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统计情况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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