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发挥统计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统计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机构职责、获取方式等多项内容。《办法》将于8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沿海地区海洋主管部门)以及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自然资源部统计归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自然资源统计技术支撑机构配合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做好综合统计数据汇总、校核、分析等。同时,建立健全统计联系员制度。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以及海洋经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督察、行政管理等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主要通过资源调查、行政记录、联网直报、逐级上报4种方式获取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同时,要加强自然资源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平台,完善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办法》要求,通过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核、完善统计流程、加强技术校核的方式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公布,专业统计数据依据有关规定经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审核会签后可以由业务机构公布。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时,需要使用数据的,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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