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有关矿业权人:
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规〔202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我省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有序退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省级审批发证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出补偿适用范围
我省范围内以下矿业权情形适用退出补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主动申请实行整体退出或核减部分范围退出的合法有效矿业权。
因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未取得延续许可,但由法院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明确矿业权仍需要补偿的,可参照执行。
矿业权人不申请退出的,可以按现行政策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勘查开采活动,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退出补偿内容
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按程序公开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按照上述退出补偿范围进行评估。(详见《指导意见》)
三、退出补偿程序
我厅将主动对接、跟踪指导相关矿业权人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相关矿业权人也可主动与我厅联系;我厅将根据矿业权人书面退出申请,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退出补偿程序。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8月5日
(联系人:杨明;联系电话:6532019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