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

2023年注销原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采矿期限或申请未获批准的…采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依法将原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管理权限转为由我省负责的采矿许可证中,已自行废止且逾期未申请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告注销(目录见附件)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我厅反馈,可以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寄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截至时间:2024110日。联系电话(传真):65236093;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17室,邮编570203;电子邮箱:kckf_zgt@hainan.gov.cn

采矿权人依法依约应当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的,不因采矿许可证注销而免除,由矿区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采矿许可证注销后续相关义务履行事宜。


附件:自然资源部发证采矿许可证公告注销清单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31125

(此件主动公开)


分送: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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