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2023年第一批注销勘查许可证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勘查期限、保留探矿权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探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勘查许可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规定,现依法将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探矿权延续、申请探矿权延续未获批准、探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且逾期未申请办理注销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注销(目录见附件)。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我厅反馈,可以直接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寄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截至时间:2024年1月10日。联系电话(传真):65236093;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17室,邮编570203;电子邮箱:kckf_zgt@hainan.gov.cn。
探矿权人依法依约应当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的,不因勘查许可证注销而免除,由矿区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勘查许可证注销后续相关义务履行事宜。
附件:省级发证探矿许可证公告注销清单(2023年第一批)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分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自治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