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57742666381
法定代表人:郑雪英
地 址:海南省保亭县保兴东路庄园豪都
我厅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公司逾期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按我厅《关于限期缴纳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亭县干哈村地热(热矿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1〕1975号)要求,缴纳保亭县干哈村地热(热矿水)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4600002012051110124616)首期出让收益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滞纳金;未按国家税务总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限期改正)》(保二局税非通〔2022〕1号)、《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保亭税二局非通〔2023〕3号)、《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保亭税二局非通〔2023〕4号)的要求,缴纳该采矿权第二期、第三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依据国家规定实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限期缴纳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亭县干哈村地热(热矿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1〕1975号)及送达回证;
2.《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限期改正)》(保二局税非通〔2022〕1号)及送达回证;
3.《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保亭税二局非通〔2023〕3号)及送达回证;
4.《非税收入事项通知书》(保亭税二局非通〔2023〕4号)及送达回证;
5.询问笔录。
我厅已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面陈述或者申辩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我厅提交《关于对保亭县干哈村地热(热矿水)<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陈述及申辩的意见》(闽庄园〔2023〕第1008号)。经我厅审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不按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等费用的,由负责征收有关费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亭县干哈村地热(热矿水)采矿许可证(证号:C460000201205111012461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谷洪波、卢年
电 话:0898-65236106
地 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5号福彩大厦521室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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