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矿山开采的临时办公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选址和使用期限
(五)选址要求。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临时用地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隐患点。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本项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六)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应当严格按照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临时用地,因建设周期长需要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审批同意继续使用,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并将相关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填报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三、优化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
(七)申请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为临时用地申请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工程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书面同意。
(八)申请材料。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书)、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九)审批机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及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只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无需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响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十)取土场临时用地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取土场临时用地的,在取土只用于项目本身建设、不对外销售盈利且取土场相关费用已纳入工程项目概算不再重复申请费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含依法变更设计)批准的占地范围和土方开采量,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取土场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取土之前须进行表土剥离。
四、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
(十一)复垦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其委托施工单位等实施复垦的,不转移或免除项目建设单位复垦责任。
(十二)复垦地类。临时用地复垦地类应结合审批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确定。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临时用地复垦产生新增耕地,符合《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入库的,可作为耕地占补指标。
(十三)复垦方案。申请人应按有关土地复垦标准组织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的复垦方向、措施和技术标准未达到要求,土地复垦费用测算不足够、不合理,不得批复临时用地。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使用临时用地无法恢复的除外。
(十四)复垦费用及期限。申请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受理部门和申请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复垦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持采用银行担保函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视土地复垦规模,适当缩短复垦期限。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经依法查处后,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可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和临时用地复垦监督检查,对超批准范围使用、不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擅自对外销售土方谋利、超期未复垦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发现违法线索或苗头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