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5527810797
法定代表人:钟连胜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东路北侧
你公司于2014年至2017年1月,在海南省万宁市日岛港池海域,具体位置E 110°11′51.676″N 18°36′44.337″(WGS_84坐标系),擅自改变日岛港池海域用途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日岛港池海域用途0.7259公顷的违法行为。即S20=0.2398公顷、S21=0.2545公顷、S23=0.2316公顷的擅自改变日岛港池海域用途期间分为6.5年、3.5年、5.5年。
以上事实,有调查单位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项目(日岛人工岛、防波堤、港池、连路桥)勘测报告》《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服务度假区人工岛(日岛)港池用海现状测量报告》;你公司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开工令》《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日岛围填海工程水运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日岛围填海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日岛围填海工程陆域施工合同》《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日岛围填海工程水工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人工岛(日岛)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等材料为证。
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日岛港池海域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我厅于2023年5月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因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行为未违法所得且2023年5月10日测量结果显示擅自改变日岛港池违法行为已消除。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共计人民币玖拾贰万零伍佰伍拾元玖角陆分整(92.05509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汇缴到收款人:
账户: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888888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注: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指定银行直接收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海南省海洋监察总队陈国华、何春耀
电 话:(0898)65201775、65821076
传 真:(0898)65301818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71126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