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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

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市县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港航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

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河砂资源按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砂石土资源进行处置:

(一)政府调拨。根据市县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经核实相关数据及价值评估后,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市县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可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三)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政府集体决策后实施。

四、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指定相关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

五、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市县政府指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批准施工时将项目建设土方工程量与使用资源量等相关情况共享给处置管理单位。

六、项目业主需要处置剩余砂石土资源时,可函告市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剩余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处置。

处置管理单位接到共享信息或项目业主的告知函后,应适时组织核实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形成具体处置方案报经市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处置砂石土资源评估价值小于20万元或方量小于10000立方米,市县可制定简便处置程序。

处置管理单位应加强与项目业主协商对接,统筹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影响因素、项目业主处置成本与合理收益等,科学合理制定处置方案。

七、建筑用砂石土资源是基础性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出来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市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动用砂石土范围、方量和期限,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治理、修复、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开采之实,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以临时用地之名采挖砂石土,坚决打击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扰乱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

各市县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为促进项目业主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措施,保护项目业主合理收益,减少处置工作对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影响。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监管机制,组织综合执法、住建、资规、交通、水务、农业、财政等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管理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范围、方量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管理单位应根据处置结果建立管理台帐,及时通报给综合执法、财政、住建、资规等部门。综合执法局应切实加强巡查监管,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未经依法处置擅自销售砂石土资源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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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7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2022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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