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根据省领导批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614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以下简称部19号文)要求,为全面更新汇交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市县为单位,按照地籍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规定,以《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等为技术规范要求,在我省2004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2014年农村土地共有宗地分割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更新调查、对数据库升级和更新,于20236月底前将更新且入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全部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并将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满足我省常态化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和汇交的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充分利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宗地界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相应登记业务。对于未完成集体土地共有宗地分割确权登记的要继续推进工作。

2.因征收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宗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以及土地测绘成果报告等材料,由权利人申请或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申请或依嘱托方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3.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宗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4.对已经完成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依据调解书或决定书所确定的权属界线办理相关登记。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5.因地籍区、地籍子区设立导致所有权宗地调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数据成果整合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登记成果未建库的,要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登记成果已建库的,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重复面积部分应进行核减注销,或补测、变更登记后入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以共享服务的方式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并与省“多测合一”成果管理和共享应用系统关联、衔接。

(三)成果汇交。

以市县为单位,按照部19号文要求,将更新且入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地籍图,全部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各市县汇交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并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时离线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1. 工作程序

(一)资料收集。

1.2004年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

2.2014年完成的农村土地共有宗地分割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

3.2018年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和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争议地调处成果,包括数据库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

4.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5.农村集体土地互换、土地调整、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的相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6.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调解书及相关资料。

7.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

(二)数据转换。

根据《关于启动海南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通知》(琼测国〔20201号)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的要求,将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及其他数据统一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海南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

(三)内业数据处理。

1.数据转绘。

将转换后的数据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及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叠加,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遥感影像为参考进行精度分析,对因采集精度、坐标转换导致界线偏移且无权属争议的,不再重新调查,直接以实际现状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对因宗地界址实际发生变化且无权属争议的,需收集相关资料并重新进行调查后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对因宗地界址实际发生变化而权属存在争议的,暂时不作处理。

2.数据属性处理。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要求,对数据转绘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进行逻辑性和属性标准化处理,并将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

3.宗地权属更新。

根据历年征收、集体土地互换、集体土地调整、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资料,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进行宗地权属更新。

(四)外业更新调查。

基于已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权属界线以及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宗地开展外业更新调查。更新内容包括:

1.因纠错或测绘精度和分割确权工作等原因造成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

2.因征收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

3.因行政区划调整、土地互换、土地调整、合并或撤销,名称或代码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四至界线范围或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

4.集体土地所有权漏登、错登,进行补登或更正的;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完成,确定权属界线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的;

6.其他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五)登记发证。

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系统,对发生变化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信息录入,开展登记发证。类型包括变更、更正、注销登记等。

(六)数据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要求进行数据入库,数据入库包括宗地数据入库、基础地理数据入库、登记数据入库等,对于现行数据库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可以自行增加相应字段。

(七)成果汇交。

统一汇交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海南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两套数据成果。内容包括空间数据成果、属性数据成果、元数据、其他数据及地籍图等电子数据,以及加盖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报送公文、汇交资料清单等纸质文件材料。

1.空间数据成果。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海南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

2.属性数据成果。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数据。

3.元数据。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采集相关元数据信息,采用XML格式。

4.其他数据。

主要包括扫描资料、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等内容,可用JPGPDFWORDExcelTXTWPS等格式进行存储。

5.地籍图。

按照地籍图编绘相关规范标准,以1:5000比例尺图幅编绘汇交。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27月底前)。

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开展宣传动员、完成资料收集,做好地籍调查准备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28月至20236月底前)。

更新完善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处理,登记发证、地籍图编绘、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做好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全省各市县成果全部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三)检查汇交阶段(20237月至202312月底)。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各市县汇交成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成果合格后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将成果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列为重点工作,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测算工作经费,选择作业队伍,开展业务培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工作经费。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在调查、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登尽登”的原则,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登记到相应集体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权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确权登记到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确权登记到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统一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组织相关部门及作业队伍学习关于成果更新汇交技术知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操作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材料,充分掌握更新汇交工作的内容、范围、调查技术方法等。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建立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台账,对汇交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地方重点督促指导。

(四)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纳入日常工作。各地要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自2024年起,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年底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

(五)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应用机制。项目用地报批时,应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无重叠。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收补偿以及所有权宗地剩余面积的测绘工作,政府在转发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应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剩余面积的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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