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2022年地质矿产“双随机、

一公开”核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324号)要求,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2年地质矿产“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地质矿产“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计划

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32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为加快转变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职能,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矿产行政审批及监管事项,按权限对2022年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地质勘查单位共2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监督核查。

二、核查内容

(一)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监督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规定,对照矿业权人公示的2021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公示的2021年度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等内容及相关资料开展核查,分别填写《探矿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1)、《采矿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2)。

(二)对地质勘查单位监督核查。主要核查在我省从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监管平台信息填报情况、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情况、出具的地质勘查报告情况和地质勘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并填写《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依据核查对象存续状态确定2021年度核查对象名录库(详见附件4至附件6),及时调整执法核查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7),并进行公示,其中,矿业权人名录库分别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和厅门户网站公示;海南省地质勘查单位、执法核查人员(矿管)名录库在厅门户网站公示。

实地核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抽查阶段:6月份。

1.对矿业权人的抽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6月份通过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按不低于5%的比例由省厅一次性抽取,确定省级和市县发证矿业权人随机抽查名单,并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和下发。

采矿权。2021年我省应公示开采信息的省级发证的采矿权共31个,计划实地核查三类采矿权:一是专项抽取5个重点矿山(见附件8);二是往年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中的11个采矿权(9个列入异常名录、2个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见附件9);三是对其余15个采矿权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2个采矿权;以上三类采矿权中除列入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之外的采矿权2022年内核查一次,列入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2022年内核查两次。

    各市县发证的采矿权人,随机抽取的由省厅按5%的比例进行抽取后下发各市县局;专项抽取的由各市县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抽取,抽取后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并报省厅备案。

    探矿权。2021年我省应公示勘查信息的探矿权共21个,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2个探矿权。

2.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抽查。6月份随机抽取确定全年抽查名单,按照不低于总数(24家)15%的比例随机抽取4家地质勘查单位,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二)实地核查阶段:7-9月份。7月至9月组织实地核查,9月底前完成全部实地核查工作。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和地质勘查单位,共组织2次实地核查,每次安排2 个实地核查组。

(三)总结阶段:10-11月份。

对全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核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总结经验,形成专题报告。

四、具体措施

    (一)抽取方式。随机抽取核查对象、执法核查人员和核查专家由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主持,督察与执法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参加,现场随机抽取。抽查的矿业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公示。核查对象按要求全年一次性抽取,执法核查人员和核查专家每次核查前一周抽取。

(二)抽查频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核查对象实地核查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重点核查,每年实地核查不少于2次。对受实名举报投诉的矿山企业(单位),由相应发证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核查人员组成。由于实地核查工作业务性较强,为确保核查工作质量,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每次抽取核查人员时,每组由5人组成,其中从执法核查人员(矿管)名录库中抽取1名矿政管理(法律)人员、从“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专家库中抽取3人(地质、采矿、选矿),并邀请1名财会专家。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每次安排2组核查人员,每组每次按计划任务完成对抽取的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组组长,从所抽取的专家中选一人担任。为解决抽取人员因故临时不能参加实地核查问题,每次多抽2名执法人员、各专业多抽取2名专家为备选人员,其中厅同一处室不超过1人。

(四)核查方式。对被抽查单位以现场实地核查为主。其中,对地质勘查单位还须抽取一处野外作业场所核查安全生产情况;对处于保留状态的探矿权,原则上采取室内核查。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市县发证矿业权人的核查。各市县局参照省厅的核查方式,按要求组织完成本市县发证的矿业权人实地核查,市县可从省厅地质矿产“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应指定专人配合省厅核查组对本市县内省级发证矿业权人的实地核查工作。

(二)对核查人员的要求。一是被抽取的核查人员应按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核查的需提交相关证明。二是执法核查人员及专家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回避。三是核查人员在实施核查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依法依规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核查对象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市县随同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证明。四是核查组应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提交核查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场向核查对象反馈核查情况。

(三)对被抽查对象的要求。被抽到的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并提供齐全的核查材料,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组对本单位的实地核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四)职责分工。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核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并落实对省级发证矿业权人的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核查,办公室负责核查工作的车辆保障,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核查专家补贴等核查经费保障。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工作,做好统筹安排,保证被抽到人员按时参加核查工作。

(五)各市县局、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配强核查队伍,按照核查从严的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各市县局要及时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其中涉嫌违法行为要立即启动查处程序,确保核查工作效率高、效果好。

附件:1.探矿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2.采矿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3.2022年海南省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

督检查记录表

          4.采矿权人名录

          5.探矿权人名录          

6.海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名录

7.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矿管)

          8.需专项检查省级发证采矿权名单

          9.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

            人清单

        

抄送:省地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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