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

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包括“不征不转”“只征不转”等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项目,下同)占用林地审批工作,推动设施农业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审批范围

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修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的,委托市县(含洋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在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时,同时应优先在市县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后备林地上补划同等面积的林地,后备林地不足的,可以从其他规划为非林地的现状林地上补划。林地占用审批后,根据林地占用审批情况及林地补划情况,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入库,将已占用的林地调整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农用地。市县(含洋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前应征求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占用林地审批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简化报批材料

设施农业项目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不需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乡镇政府填写林地现状调查表,不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在2公顷(含2公顷)以上,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或用地租赁(承包)合同(协议),按规定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禁止违法占用林地并毁林开垦用于种植、养殖等非工程化的农业项目开发。市县(含洋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台账,使用林地数据及时录入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市县(含洋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规划调整情况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更新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保持市县与省级数据一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范围,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规划调整未报备、使用林地手续办理不规范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15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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