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及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11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精神,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深入推进矿产储量管理“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做好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二、实行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

(二)按矿业权登记权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分级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省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和市县自然和规划局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详见附件1)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出让登记权限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海砂除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三)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是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属省级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评审并符合备案情形的,由省厅予以备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开展属本级权限需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单位开展。需省、市县评审、备案的,有关专家评审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支出,不得向送审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四)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4种情形,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五)矿业权人因勘探、生产、转让、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需要开展储量评审,且不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可自行委托技术单位或聘请矿产储量评审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评审结果可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分析的参考依据。

财政出资查明、作为矿业权出让及出让收益评估处置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登记权限组织评审。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对压覆矿产资源有异议的,双方可委托技术单位或聘请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评审。

四、整合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事项

(六)简化评审备案环节,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环节合并为评审备案,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登记内容纳入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信息表(详见附件2),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七)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结果由建设单位提交用地报批材料时一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据。

(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根据评审意见书(详见附件3)结论予以备案后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并将评审备案结果及时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按期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评审备案信息。

五、提高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服务水平

(九)加强对申报材料、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审查。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评审、备案,妥善保管评审备案相关资料。

(十)将按规定需备案的储量评审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管理,申请人规定向政务服务网(不见面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有关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初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办窗口受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一)提高评审备案效率,自评审备案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详见附件4)。

储量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交单位按专家意见补正修改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报告补正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

(十二)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量或储量规模达中型,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储量变化量达到中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评审机构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十三)评审备案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应采用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

(十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家库,建立专家组长、成员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明确评审备案受理层级、受理矿种、申报材料清单等要求。实现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资源及信息共享,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机构应健全工作规程,明确评审组织程序、评审专家选取、评审、修改、出具意见书、报送备案等节点时限。

六、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受理条件和终止情形

(十五)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详见附件5)、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详见附件6),以及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相关附图附表附件。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十六)终止评审或评审备案情形包括: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送审报告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评审过程中存在补正修改时间超时限,补正修改材料经专家审查不合格,申请人提出终止评审,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等。

(十七)不予通过评审或评审备案的情形包括: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资源量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等。

(十八)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已通过评审备案或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撤销评审备案结果,评审机构应撤销评审意见书。

七、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十九)定期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和交流,开展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实行评审专家日常评议和年度考核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应制定日常评议和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进行评分。实行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制度,及时将考核不合格、严重违法违纪的评审专家清退出专家库。

(二十)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独立提出署名意见,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专家组长应具备相关矿产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还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八、构建储量评审备案诚信体系

(二十一)加强报告质量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告质量不合格而无法通过评审的,应对编制单位及其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编制单位存在同一年内两次报告质量不合格情形的,本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1年内(自第二次通报质量不合格时起算)暂停对该单位编制的储量报告进行评审。

(二十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详见附件7),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十三)实行诚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勘查单位、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个人、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在野外工程施工、样品采集、样品测试、工业指标论证、储量报告编制、组织评审等过程中存在伪造、隐瞒资料、弄虚作假、不按相关技术规范或程序执行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失信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信息记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将信息移交同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认定管理规定》(琼土环资储字〔200221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琼土环资储字〔200311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实施前我省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海南省目前保有重要矿产资源矿种名录

2.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信息表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样式)

4.关于《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样式)

 5.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样式)

6.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样式)

 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样式)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2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