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军民融合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测绘地理信息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要求,推进我省“联合测绘”改革工作,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011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要求,推进我省“联合测绘”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涉及的测绘服务推行联合测绘。保密、军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第三条联合测绘”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所涉及的测绘业务,包括项目用地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中的每个阶段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依托“联合测绘”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分类报告、分时办结、成果共享的服务模式。

项目用地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权籍调查、拨地测量;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审批用图测量、规划放线测量、房产面积测算;施工监督阶段主要包括规划验线、房产面积预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房产面积实测、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主管部门建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优化成果资料提交、分发、流转、共享流程,实现部门之间、前后环节数据共享。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之间共享获得的成果,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交。前期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

第五条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整合《地籍调查规程》《勘测定界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标准,制定统一的“联合测绘”技术标准成果报告标准、成果图件标准等。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缩短测绘时限,降低测绘收费”为目标,建设“联合测绘”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联合测绘”项目委托、数据提交、实时流转、成果共享、测绘单位、作业人员、成果质量等自动化、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省人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负责联合测绘服务机构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信用管理、市场退出机制、统一标准制定等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内相关工作,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测绘”行业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定、成果入库审查、成果推送共享。

第八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联合测绘”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联合测绘”服务机构。“联合测绘”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联合测绘市场。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对各类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同等对待,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

联合测绘”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或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项目以联合体承接的,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应当满足联合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且项目合同应当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九条 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资质。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驻场技术人员。省外测绘单位需取得海南省测绘资质备案证。

(四)近2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十条 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从事联合测绘活动。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信息的;

(二)无合法有效测绘作业证的;

(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

第十一条 鼓励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单位进驻海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比选、询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自主选择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服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应按照“联合测绘”合同范本格式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联合测绘”工作流程。

(一)发布。建设单位在“联合测绘”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发布项目委托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单位、规模、投资性质和委托形式、完成时间等。

(二)委托。建设项目业主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签订“联合测绘”合同。

(三)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四)成果报送。测绘服务机构应按“联合测绘”技术标准出具测绘成果报告,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入库,再推送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诉。

第十五条联合测绘”成果质量严格按综合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即应依次通过测绘作业单位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出具验核意见,强化“联合测绘”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整体测绘成果质量受控。

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联合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一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的考核和信用情况,实行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地应推进“联合测绘”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及时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发布信用信息,并共享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息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1年内不再承担“联合测绘”服务工作。

(一)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条件的;

(四)近2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建设单位投诉3次(含)以上,经查实确有过错的;

(六)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202010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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