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江县石碌铁矿补充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围岩废石回收利用区)》公示结果的公告


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矿登记机关审查、公告”的规定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土资储字〔201794号)对方案中“ 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土地复垦”章节在厅网站进行公示的要求,我厅于2020119日至19日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门户网站将昌江县石碌铁矿补充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围岩废石回收利用区)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社会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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