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明确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分类保障的总体要求,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

《通知》提出,继续实施“增存挂钩”政策。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并明确了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 工认定标准的;(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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