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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0905084640

法定代表人钟连胜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东路北侧


你公司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在万宁市日月湾附近海域,具体位置为E 110°11′51.676″N 18°36′44.337″WGS_84坐标系),填海建设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的月岛围填海工程项目一案,经我厅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1.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10月份起,未经批准,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海域面积2.4708公顷,擅自在海南万宁日月湾附近海域,填海建设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的月岛围填海工程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单位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项目(月岛人工岛)勘测报告》;海南省动态监管中心出具的《疑点疑区用海监视监测报告》;你公司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南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围填海工程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围填海工程水运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围填海工程水工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陆域回填施工合同》等材料为证。

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海域填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我厅于20203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3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厅于2020616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自然资听告〔2020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0529日)、《听证会笔录》(2020616)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壹万捌仟陆佰元整(计1111.8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汇缴到收款人: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号:100710995080010001888888,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注: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海南省海洋监察总队 林明峰、李明

  电   话:(08986585596265856176

  传   真:(089865301818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

  邮政编码:571126




(印章)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98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联 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0905084640

法定代表人钟连胜

地 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东路北侧


你公司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在万宁市日月湾附近海域,具体位置为E 110°11′51.676″N 18°36′44.337″WGS_84坐标系),填海建设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的月岛围填海工程项目一案,经我厅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10月份起,未经批准,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海域面积2.4708公顷,擅自在海南万宁日月湾附近海域,填海建设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的月岛围填海工程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单位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海南万宁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项目(月岛人工岛)勘测报告》;海南省动态监管中心出具的《疑点疑区用海监视监测报告》;你公司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南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围填海工程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围填海工程水运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围填海工程水工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海南万宁日月湾人工岛月岛陆域回填施工合同》等材料为证。

海南万宁弘基置业有限公司超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海域填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我厅于20203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33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厅于2020616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自然资听告〔2020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0529日)、《听证会笔录》(2020616)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壹万捌仟陆佰元整(计1111.8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汇缴到收款人: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号:100710995080010001888888,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注: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海南省海洋监察总队 林明峰、李明

  电   话:(08986585596265856176

  传   真:(089865301818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

  邮政编码:571126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9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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