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2020年地质矿产“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324号)、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关于做好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36号),以及《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2020年地质矿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地质矿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6〕324号)工作部署要求,按照《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矿产行政审批及监管事项,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力度,按权限组织开展2020年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地质资料汇交、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4项随机抽查事项监督检查。加快转变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努力提高检查人员能力和监管工作效率,注重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全省地质矿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一)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监督检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规定,落实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等。详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填写《核查情况表》(附件1),并报告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绿色矿山建设完成情况等。

(二)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在我省进行储量备案的单位是否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情况。详见《地质资料汇交单位监督检查记录卡》(附件12)。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在我省从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情况及出具的地质勘查报告情况等。详见《地质勘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卡》(附件2)。

(四)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主要检查我省和承接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外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基本情况、资质证书有关情况、资质能力,开展相关业务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业绩情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业绩情况。详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附件3)。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依据检查对象存续状态,及时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详见附件4至附件8)并进行公示。其中,矿业权人名录库,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地质资料汇交单位名录(附件9)、海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名录库、地质灾害类资质单位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矿管)名录库,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分三个阶段实施实地核查工作。

(一)抽查阶段:2020年7月。

1.对矿业权人抽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7月15前通过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按不低于5%的比例由省厅一次性随机抽取确定省级和市县发证矿业权人抽查名单,并通过全国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和下发。一是对于探矿权,2019年我省应公示勘查信息的部、省级发证的探矿权共24个,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3个探矿权。二是对于采矿权,2019年我省应公示开采信息的省级发证的采矿权共40个,计划实地检查三类采矿权:即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4个采矿权,专项抽取8个重点采矿权(见附件10),2019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中的7个采矿权(见附件11)。除列入异常名录之外,以上三类采矿权如有重复的,2020年内只检查一次。

对于各市县发证的采矿权,随机抽取的由省厅按10%的比例进行抽取后,下发各市县局;专项抽取部分,由各市县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和工作需要抽取,抽取后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并报省厅备案。

2.对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类资质单位和地质资料汇交单位抽查时间安排。7月底之前随机抽取确定全年抽查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抽查,按照不低于总数(12家)25%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地质勘查单位;对部、省级发证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抽查,按照不低于总数(16家)25%的比例随机抽取4家;对外省发证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检查,由各市县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备案情况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抽取检查。对地质资料汇交单位的抽查,按照不低于总数(9家)25%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地质资料汇交单位。2020年度共检查3家地质勘查单位、4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和3家地质资料汇交单位。

(二)实地核查阶段:2020年8月至9月。

8月至9月组织现场实地核查,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实地核查工作。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共组织2次实地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在实地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组织1次实地核查,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在接到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布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执行情况。

(三)总结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

对全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专题报告。

四、具体措施

(一)抽取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和核查专家由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主持,督察与执法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参加,通过摇号系统,现场随机抽取。抽查的矿业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公示。检查对象按要求全年一次性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核查专家每次检查前一周抽取。

(二)抽查频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按列入情形(见附件13)重点检查,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受实名举报投诉的企业(单位),由发证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检查人员组成。由于实地核查工作业务性较强,为确保核查工作质量,每次抽取检查人员时,每组由3人组成,从执法检查人员(地矿管理)名录库中抽取1人、从“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专家库中抽取2人。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每次安排2组核查人员,每组每次按计划任务完成矿业权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对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和地质资料汇交单位的核查安排1组核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1人,核查专家2人,完成3家地质勘查单位、4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和3家地质资料汇交单位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组组长,从所抽取的专家中优选一人担任

为解决抽取人员因故临时不能参加实地检查问题,每次多抽2名执法人员、4名专家为备选人员,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替补,同一处室一般不超过1人。

(四)检查方式。对被抽查采矿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现场实地检查为主。其他抽查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或室内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市县发证采矿权和备案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资质单位检查。各市县局可参照省厅的检查方式,按要求组织完成本市县发证的矿山企业和备案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质单位组织实地核查,市县可从省厅地质矿产“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指定专人配合省厅核查组对本辖区内省级发证矿业权人的实地核查工作。

(二)对检查人员的要求。一是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按时参加实地检查工作,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或材料,所缺检查人员按次序由备选人员递补。二是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主动回避。三是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依法依规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市县随同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证明。四是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厅业务处室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和处理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并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三)对被抽查对象的要求。被抽到的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组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四)职责分工。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并落实省级发证矿业权、地灾防治资质单位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负责地质勘查单位检查,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车辆保障,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核查专家补贴等检查经费保障。各处室要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工作,做好统筹安排,保证抽到人员顺利参加核查工作。

(五)从严监管采矿权。严格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19〕3165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限期整改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发现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1275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清查发现典型问题案例的通报》(琼自然资函〔2020〕148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存在问题整改。凡是2020年底前未按规定建成绿色矿山、完成突出问题整改并通过核查验收的,均列入异常名录,责成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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