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精神,保障省重点基础设施和重点园区产业项目用地,加快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决定对部分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制度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跨市县的路网和水网工程;

(二)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确定的主干路网工程;

(三)本通知明确的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特殊产业项目(详见附件);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省级统筹的重点项目。

二、分类实施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省级统筹

(一)跨市县的路网和水网工程项目占用耕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无偿提供,水田数量和相对应的产能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二)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主干路网占用耕地,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通过自行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提质改造)、跨市县指标交易等方式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任务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无偿提供

(三)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特殊产业项目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实行补充耕地指标限价统筹供应;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省级统筹的重点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照项目类型确定具体统筹方式。

三、夯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国土空间规划基础

坚持“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理念,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为依据,加快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规划布局,适度减少中部市县以及自贸区(港)建设重点市县的耕地保护任务,增加补充耕地潜力相对丰富的西部市县耕地保护任务,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向自贸区(港)建设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集中,夯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工作基础。

四、强化补充耕地、旱地提质改造计划管理和考核

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补充耕地潜力调查情况,编制全省补充耕地规划,下达年度计划,明确各市县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任务,通过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引导、鼓励农垦集团、省地产集团等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开发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和耕地保护责任,不断提高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关企业开发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标交易收益分成由企业和所在市县协商确定。支持农垦集团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主体。各市县补充耕地开发和旱地提质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县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

五、增强补充耕地省级统筹能力

(一)市县和相关企业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指标交易时,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提取当次交易指标总量的10%,纳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用于统筹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特殊产业项目。

上述指标实行限价管理,一般耕地指标不超过7万元/亩、旱改水指标不超过10万元/亩、水田指标不超过15万元/亩。

符合使用条件的市县需要使用上述指标的,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并由使用指标的市县按照限价拨付给指标来源市县。

(二)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不足时,因实施省级统筹项目需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可调借指标充足市县的补充耕地指标,并约定偿还责任和期限等内容。

六、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管控制度

一般耕地指标交易价格不高于20万元/亩,旱改水指标交易价格不高于30万元/亩,水田指标交易价格不高于40万元/亩。

七、增加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办法

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占用耕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不足时,省土地储备交易整理中心可通过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购买。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附件:特殊产业项目用地类别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1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特殊产业项目用地类别


土地用途

具体类型

工业用地

包括我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医药、低碳制造业等产业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包括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地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送中心等。

教育用地

包括非营利性质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综合实践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包括非营利性质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不具备医疗功能的各类康养、疗养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包括非营利性质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商服用地

总部经济项目用地、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大型游乐设施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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